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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 卷 志第一百一十三 选举六(保任 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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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一十三 选举六(保任 考课) 保任之制。铨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择才,故予夺升黜,品 式具在,而又责官以保任之。凡改秩迁资,必视举任有无,以为应否;至其职任优 殊,则又随事立目,往往特诏公卿、部刺史、牧守长官,即所部所知,扬其才识而 任其能否。上自侍从、台谏、馆学,下暨钱谷、兵武之职,时亦以荐举命之,盖不 胶于法矣。 国初,保任未立限制。建隆三年始诏:“常参官及翰林学士,举堪充幕职、令、 录者各一人,条析其实,毋以亲为避。”既而举者颇因缘为奸,用知制诰高锡奏: “请许人讦告,得实,则有官者优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赏缗钱;不实,则反坐 之。”自是,或特命陶谷等举才堪通判者,或诏翰林学士及常参官举京官、幕职、 州县正员堪升朝者。藩镇奏掌书记多越资叙,则诏历两任有文学方得奏。又令诸道 节度、观察使,于部内官选才识优茂、德行敦笃者各二人,防御、团练使各举一人, 遣诣阙庭,观其器业而进用焉。凡被举擢官,于诰命署举主姓名,他日不如举状, 则连坐之。 太宗尤严牧守之任,诏诸道使者察部内履行著闻、政术尤异、文学茂异者,州 长吏择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干者,具名以闻,驿召引对,授之知县。又令阅属 部司理参军,廉慎而明于推鞫者,举之。雍熙二年,举可升朝者,始令翰林学士、 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官举之。 淳化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举朝官一人为转运使,乃诏曰:“国家 详求干事之吏,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 舒惨,靡不由之。尚虑徼功,固当责实。凡转运使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 成绩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于民,令岁终以闻。非殊异者不得条奏。”又诏: 三司、三馆职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论荐;其有怀材外任,未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 举。始令内外官,凡所举荐有变节逾矩者,自首则原其联坐之罪。 太宗听政之暇,每取两省、两制清望官名籍,择其有德誉者,悉令举官。所举 之人,须析其爵里及历任殿最以闻,不得有隐。如举状者有赏典,无验者罪之。又 尝谓宰臣曰:“君子小人,趣向不同。君子畏慎,不欺暗室,名节造次靡渝;小人 虽善谈忠信,而履行颇僻,在官黩货,罔畏刑罚。如薛智周以侍御史守婺,政以贿 成,聚敛无已,其土产富于罗,州民谓之‘罗端公’,则为治可知矣。卿等职在抡 材,今令朝臣举官,已是逐末,更不择举主,何由得人也。”供奉官刘文质尝入奏, 察举两浙部内官高辅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询、高鼎、高贻庆、姜屿、戚纶八人 有治迹,并降玺书褒谕。帝曰:“文质所举,皆良吏也。”特迁文质为西京作坊副 使。 咸平间,秘书丞陈彭年请用唐故事举官自代。诏枢密直学士冯拯、陈尧叟参详 之。拯等上言:“往制,常参官及节度、观察、防御、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 以上清望官,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 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今官品制度沿革不同,请令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六品以上, 诸司四品以上,授讫,具表让一人自代,于阁门投下,方得入谢。在外者,授讫三 月内,具表附驿以闻。”遂著为令。 真宗初,屡诏举官,未立常制。大中祥符二年诏:“幕职、州县官初任,未闲 吏事,须三任六考,方得论荐。”三年,始定制: 自翰林学士以上常参官,岁各举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一人, 著其治行所宜任,令阁门、御史台岁终会其数。如无举状,即具奏致罚。于冬季以 差出,亦须举官后乃入辞。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边、川、广钤辖、亲民 者,亦仿此制。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奏举部内官属,则不限人 数,具在任劳绩,如无可举及显有逾滥者,亦须指述,不得顾避。以次年二月二十 五日以前到京,违期则都进奏院以名闻,论如不申考帐法。 三司使副举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凡被举者,中书岁置二籍,疏其名衔,下 列历任功过、举主姓名及荐举数。一以留中书,一以五月一日进内。明年,籍内仍 计向来功过及举主数,使臣即枢密院置籍。两省、尚书省、御史台官凡出使回,须 采访所至及经历邻近郡官治迹善恶以闻。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赴阙, 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邻近及所经州县访闻善恶,亦许同奏,先于阁门投进, 方得入见。 mpanel(1); 凡朝廷须人才,及欲理州县弊政剧务,即籍内视举任及课绩数多而资历相当者 差委,于宣敕内尽列举主姓名。或任内干集,特与迁秩,苟不集事,本犯虽不去官, 亦移闲慢僻远地。内外群臣所举及三人有成绩,仰中书、枢密院具姓名取旨甄奖。 如并举三人俱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当行责降。或得失相参,亦与折 当。 天圣六年诏:“审刑院举常参官在京刑法司者为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刑部详 覆法直官,皆举幕职、州县晓法令者为之。自请试律者须五考,有举者,乃听试。 试律三道,疏二道,又断中小狱案二道,通者为中格。”时举官擢人,不常其制。 国子监阙讲官,则诏诸路转运使举经义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尝诏近臣举常参官 历通判无赃罪而才任繁剧者;欲官诸边要,亦尝诏节度使至阁门使、知州军、钤辖、 诸司使,举殿直以上材勇堪边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阁待制举奏之。边有警, 则诏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举所部官才堪将帅者;三路知州、通判、县令,则诏近 臣举廉干吏选任之,毋拘资格。至于文行之士,钱谷之才,刑名之学,各因时所求 而荐焉。 自天圣后,进者颇多,始戒近臣,非受诏毋辄举官。又下诏风厉,毋以荐举为 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复荐,失举而已擢用,听。自言不实,弗为负。初, 选人四考,有举者四人,得磨勘迁京官;始诏增为六考,举者五人,须有本部使者。 御史王端以为:“法,用举者两人,得为县令。为令无过谴,迁职事官、知县;又 无过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举者两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无参伍考察之法,偶 幸无过,辄信而迁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进,因仍弗革,其弊将深。”乃定令: 被荐为令,任内复有举者始得迁,否则如常选,毋辄升补。 时增设禁限,常参官已授外任,毋得奏举。京官见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马 都监、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员外郎尝任知州、通判,诸司副使尝任兵马都监者, 乃听举,流内铨复裁。内外臣僚岁举数,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观察至诸司副 使,举吏各有等数,毋得辄过;而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吏、按察官,乃得磨勘。 又限到官一考,方得荐。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举京官不得过二人,其常参官 毋得复举,自是举官之数省矣。定监司以所部州多少剧易之差,为举令数,非本部 勿举。其后又增举主三员。盖官冗之弊浸极,故保荐之法,大抵初略而后详也。 英宗时,御史中丞贾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监,凡二千八百余员,而吏部 奏举磨勘选人,未引见者至二百五十余人。且以先朝事较之:方天圣中,法尚简, 选人以四考改官,而诸路使者荐部吏,未有限数;而在京台阁及常参官尝任知州、 通判者,虽非部吏皆得荐。时磨勘改官者,岁才数十人,后资考颇增,而知州荐吏, 视属邑多少裁定其数,常参官不许荐士。其条约渐繁,而改官者固已众矣,然引对 犹未有待次者也。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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