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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一十四 职官一
○三师 三公 宰执 门下省 中书省 尚书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纪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贤,位事
惟能。”后世曰爵,曰官,曰职,分而任之,其原盖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
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帅其属以任其事,未闻建官而不
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于列爵分土,此封建诸侯之制也,亦未闻以爵以土,
如后世虚称以备恩数者也。秦、汉及魏、晋、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殚举。
后周复《周礼》六典官称,而参用秦、汉。隋文帝废《周礼》之制,惟用近代之法。
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试官之格,又有员外之置,寻为检校、试、摄、判、知
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尝不善,盖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又使不肖者绝年劳序迁
之觊觎。而世戚勋旧之家,宠之以禄,而不责以猷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资格,
使得自竭其所长,以为治效。且黜陟进退之际,权归于上,而有司若不得预。殊不
知名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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