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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卷 志第一百十二 选举五(铨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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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十二 选举五(铨法下) ○远州铨 补荫 流外补 川峡、闽、广,阻远险恶,中州之人,多不愿仕其地。初,铨格稍限以法,凡 州县、幕职,每一任近,即一任远。川峡、广南及沿边,不许挈家者为远,余悉为 近。既分川峡为四路,广南东、西为二路,福建一路,后增荆湖南一路,始立八路 定差之制,许中州及土著在选者随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废。 太平兴国初,选人孟峦拟宾州录事参军,诣匦诉冤,坐流海岛。自是,得远地 者不敢辞。既而诏:“川峡、岭南、福建注授,计程外给两月期,违则本州不得放 上,遣送阙下,除籍不齿。或被疾,则所至陈牒,长吏按验,付以公据;废痼末损, 则条状以闻。”雍熙四年,又诏:“选人年六十,勿注远地;非土人而愿者听。凡 任广、蜀、福建州县,并给续食。”初,岭南阙官,往往差摄。至是,诏州长吏试 可者选用之;罢秩,奏送阙下,与出身。淳化间,又诏:“岭南摄官,各路惟许选 二十员以承乏,余悉罢归。” 始,令岭南幕职,许携族行,受代不得寄留。至道初,申诏:“剑南州县官, 不得以族行。敢有妄称妻为女奴,携以之官,除名。”初,荣州司理判官郑蛟,冒 禁携妻之任。会蜀贼李顺构乱,其党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为推官。至 是,知梓州张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诏。 咸平间,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选荆湖、福建人注之。吏部铨拟官,悉 标其过犯,自是,凡注恶地,令不须书。又诏:“规避遐远,违期受代,勘鞫责罚, 就移远地。” 神宗更制,始诏:“川峡、福建、广南,之官罢任,迎送劳苦,其令转运司立 格就注,免其赴选。”于是七路自常选知州而下,转运司置员阙籍,具书应代时日, 下所部郡众示之。凡见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终更者,许用本资序指射。有司受而阅之, 定其应格当差者,上之审官东院、流内铨,审覆如令,即奏闻降敕。若占籍本路, 或游注此州,皆从其便;惟不许官本贯州县及邻境,其参拟铨次悉如铨格。无愿注 者,上其阙审官,而在选者射之。武臣之属西院、三班院者,令枢密院放此具制。 后荆湖南亦许就注。或言:“土人知州非便。法应远近迭居,而川人许连任本路, 常获家便,实太偏滥。”王安石曰:“分远近,均劳佚也。中州士不愿适远,四路 人乐就家便,用新法即两得所欲;况可以省吏卒将迎、官府浮费邪?”何正臣又言: “蜀人之在仕籍者特众,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太半,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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