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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2 卷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乡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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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乡兵三) ○保甲 建炎后乡兵 建炎后砦兵 保甲 熙宁初,王安石变募兵而行保甲,帝从其议。三年,始联比其民以相保 任。及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 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 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 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兵器非禁者听习。每一大保夜轮五人警盗。凡告捕所获, 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 不告,依律伍保法。余事非干己,又非敕律所听纠,皆毋得告,虽知情亦不坐。若 于法邻保合坐罪者乃坐之。其居停强盗三人,经三日,保邻虽不知情,科失觉罪。 逃移、死绝、同保不及五家,并他保。有自外入保者,收为同保,户数足则附之, 俟及十家,则别为保,置牌以书其户数姓名。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达于天 下。时则以捕盗贼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 四年,始诏畿内保丁肄习武事。岁农隙,所隶官期日于要便乡村都试骑步射, 并以射中亲疏远近为等。骑射校其用马,有余艺而愿试者听。第一等保明以闻,天 子亲阅试之,命以官使。第二等免当年春夫一月,马藁四十,役钱二千。本户无可 免,或所免不及,听移免他户而受其直。第三、第四等视此有差。艺未精愿候阅试, 或附甲单丁愿就阅试者,并听。都副保正武艺虽不及等,而能整齐保户无扰,劝诱 丁壮习艺及等,捕盗比他保最多,弭盗比他保最少,所隶官以闻,其恩视第一等焉。 都副保正有阙,选大保长充。都副保正虽劝诱丁壮习艺,而辄强率妨务者,禁之。 吏因保甲事受赇、敛掠,加乞取监临三等,仗、徒、编管、配隶,告者次第赏之, 命官犯者除名。时虽使之习武技而未番上也。 五年,右正言、知制诰、判司农寺曾布言:“近日保户数以状诣县,愿分番隶 巡检司习武技,提点司以闻朝廷及司农寺,未敢辄议,愿下提点司送中书详审,付 司农具为令。”于是诏:“主户保丁愿上番于巡检司,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 月给口粮、薪菜钱,分番巡警,每五十人轮大保长二、都副保正一统领之。都副保 正月各给钱七千,大保长三千。当番者毋得辄离本所。捕逐剧盗,虽下番人亦听追 集,给其钱斛,事讫遣还,毋过上番人数,仍折除其上番日。巡检司量留厢界给使, 余兵悉罢。应番保丁武技及第三等已上,并记于籍。遇岁凶,五分已上者第振之, 自十五石至三石为差。”十一月,又诏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检司法。 六年,诏开封府畿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农寺,右付其县,凡追胥、阅试、肄 习则出契。是月,又诏行于永兴、秦凤、河北东西、河东五路,唯毋上番。余路止 相保任,毋习武艺,内荆湖、川、广并边者可肄武事,令监司度之。后惟全、邵土 丁、邕、钦洞丁、广东枪手改为保甲者则肄焉。十二月,乃罢河北西路强壮、缘边 弓箭社系籍番上巡守者。 初,开封府畿、五路保甲及五万人,二年一解发,诣京师阅试命官,开封府畿 十人,五路七人。八年,诏开封府畿及一万人、五路及一万五千人,各许解发一人。 九年,枢密院请自今都副保正、义勇军校二年一比选,县考其训习武艺及等最 多、捕察而盗贼最少者上于州,州上所辖官司,同比较以闻。或中选人多,则择武 艺最优者。额外尚有可解发者,则第其次为之旌劝。第一次,州县籍记姓名,犯杖 以下听赎;第二次,以等第赐杖子、紫衫、银带,犯徒罪情轻奏裁;累及三次者, 降宣补之,给马及刍菽。五路义勇军校二千,解发毋得过三人。保甲都副保正之解 发者亦以二年,府界六人,河北、河东各四人,永兴、秦凤等路七人。都保正、指 挥使与下班殿侍,副保正、副指挥使与三司军将,正副都头与守阙军将,并赐衣及 银带、银裹头杖,给马有差。 初,保甲隶司农,熙宁八年,改隶兵部,增同判一、主簿二、干当公事官十, 分按诸州,其政令则听于枢密院。十年,枢密院副都承旨张诚一上《五路义勇保甲 敕》。元丰元年,翰林学士、权判尚书兵部许将修《开封府界保甲敕》,成书上之, 诏皆颁焉。 mpanel(1); 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大保长法》,以昭宣使入内内侍省副都知王中正、 东上阁门使狄谘兼提举府界教保甲大保长,总二十二县为教场十一所,大保长凡二 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艺,置教头一。凡禁军教头二百七十,都教头三十, 使臣十。弓以八斗、九斗、一石为三等,弩以二石四斗、二石七斗、三石为三等, 马射九斗、八斗为二等,其材力超拔者为出等。当教时,月给钱三千,日给食,官 予戎械、战袍,又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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