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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货上六(役法下 振恤)
役法
中书舍人苏轼在详定役法所,极言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当于雇役实费之外,
多取民钱,若量入为出,不至多取,则自足以利民。司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
已行,续闻有命:雇募不足,方许定差。屡有更张,号令不一。又转运使欲合一路
共为一法,不令州县各从其宜,或已受差却释役使去,或已辞雇却复拘之入役,或
仍旧用钱招雇,或不用钱白招,纷纭不定,浸违本意。”遂条举始奏之文,尝许州
县、监司陈列宜否。“自今外官苟见利否,县许直上转运司,州许直奏,使下情无
壅。详定所第当稽阅监司、州县所陈,详定可否;非其任职而务出奇论、不切事情
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县土风利害概行天下。”从之。
未几,诏:“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单丁、女户、官户、寺观第三等以上,旧
输免役钱者并减五分,余户等下此者悉免输,仍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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