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书签
第 174 卷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货上二(方田 赋税)
<< 上一章节 下一章节 >>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货上二(方田 赋税) 方田 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 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 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 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 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 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 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 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 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 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六年,诏土色分五等, 疑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等以其均当,勿拘以五。七年,京东十七州选官四 员,各主其方,分行郡县,以三年为任。每方差大甲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 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验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诸路及开封府界秋田灾伤 三分以上县权罢,余候农隙。河北西路提举司乞通一县灾伤不及一分勿罢。 元丰五年,开封府言:“方田法,取税之最不均县先行,即一州而定五县,岁 不过两县,今府界十九县,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请岁方五县。”从之。其后岁稔 农隙乃行,而县多山林者或行或否。八年,帝知官吏扰民,诏罢之。天下之田已方 而见于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云。 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言:“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贸易,富者恃其有余, 厚立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足,薄移税以速售,而天下之赋调不平久矣。神宗讲究 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 尺寸无所遗;以卖买,则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则吏不能措其奸。今文籍具在, 可举而行。”诏诸路提举常平官选官习熟其法,谕州县官吏各以丰稔日推行,自京 西、北两路始。四年,指教官每三县加一员,点检官每路二员。未几,诏诸路添置 指教官不得过三员,又不专差点检官,从提举司于本路见任人内选差。五年,诏罢 方田。大观二年,复诏行之,四年罢其税赋依未方旧则输纳。十一月,诏:“方田 官吏非特妄增田税,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时废业失所。监司 其悉改正,毋失其旧。”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 不过十等。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沃,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 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则积多而至一顷,止以柴蒿之直,为钱自一 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税;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间下 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故外, 折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 即十等之上,受税十一,不改元则;十等之中,数及十五亩,十等之下,数及二十 亩,方比上等受一亩之税,庶几上下轻重皆均。”诏诸路概行其法。五年,福建、 利路茶户山园,如盐田例免方量均税。 宣化元年,臣僚言:“方量官惮于跋履,并不躬亲,行

Search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