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书签
第 165 卷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职官五
<< 上一章节 下一章节 >>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职官五 ○大理寺 鸿胪寺 司农寺 太府寺 国子监 少府监 将作监 军器监都水 监 司天监 大理寺 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 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 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 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 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 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 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 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 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 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 九。 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七年, 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 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於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 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 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 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 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 不供报纠察司。”三年,诏依旧供报。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又诏纠察司察 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六年,又 诏:“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覆议;如有 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 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 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著为令。八年,诏大理寺推断 事应奏及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

Search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