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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五十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
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
乃所以辅治也。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后世专务黩刑任
法以为治者,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历代得失,考诸史可见已。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宋,疆
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又
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
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
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
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
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盐徒
盗贼既决而又镣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
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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