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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卷 志第四十一 食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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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一 食货一 古之善治其国而爱养斯民者,必立经常简易之法,使上爱物以养其下,下勉力 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产而取以给公上,量其入 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是三者常相须以济而不可失,失其一则不能守其二。及暴君 庸主,纵其佚欲,而苟且之吏从之,变制合时以取宠于其上。故用于上者无节,而 取于下者无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愈不足而下愈困,则财利之说兴,而聚 敛之臣用。《记》曰:“宁畜盗臣。”盗臣诚可恶,然一人之害尔。聚敛之臣用, 则经常之法坏,而下不胜其弊焉。 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 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虽 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及其弊也,兵冗官滥,为之大蠹。自天 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加 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由是财利 之说兴,聚敛之臣进。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 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 矣。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黄, 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 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 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 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 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 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 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 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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