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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卷 志第三十三 选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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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三 选举二 ○文武选 金制,文武选皆吏部统之。自从九品至从七品职事官,部拟。正七品以上,呈 省以听制授。凡进士则授文散官,谓之文资官。自余皆武散官,谓之右职,又谓之 右选。文资则进士为优,右职则军功为优,皆循资,有升降定式而不可越。 凡铨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陈行绩资历之要为铨头,以定其能否?其有犯 公私罪赃污者,谓之犯选格,则虽遇恩而不得与。旧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 解任周年,而复仕之。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则殿一年,凡罢职会赦当叙者, 及降殿当除者,皆具罪以闻,而后仕之。凡增课升至六品者,任回复降。既廉升而 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自进士、举人、劳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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