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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0 卷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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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太祖以来,其所自断,则轻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 然其末流之弊,专用己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 乾德伐蜀之役,有军大校割民妻乳而杀之,太祖召至阙,数其罪。近臣营救颇 切,帝曰:“朕兴师伐罪,妇人何辜,而残忍至此!”遂斩之。 时郡县吏承五季之习,黩货厉民,故尤严贪墨之罪。开宝四年,王元吉守英州, 月余,受赃七十余万,帝以岭表初平,欲惩掊克之吏,特诏弃市。陕州民范义超, 周显德中,以私怨杀同里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幸脱走,至是,擒义超诉 有司。陕州奏引赦当原,帝曰:“岂有杀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论邪?”命正其罪。八 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帝注意刑辟,哀矜无 辜,尝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于投窜。先王用刑,盖不获已,何近代宪 纲之密耶!”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 太平兴国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狱讼冤滥。会归德节度推官李承信因市 葱笞园户,病创死。帝闻之,坐承信弃市。 初,太祖尝决系囚,多得宽贷。而开封妇人杀其夫前室子,当徒二年,帝以其 凶虐残忍,特处死。至是,有泾州安定妇人,怒夫前妻之子妇,绝其吭而杀之。乃 下诏曰:“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姑杀妇者,同凡人论。”雍熙元年,开封寡 妇刘使婢诣府,诉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将死。右军巡推不得实,移左军巡掠治, 元吉自诬伏。俄刘死。及府中虑囚,移司录司案问,颇得其侵诬之状,累月未决。 府白于上,以其毒无显状,令免死,决徒。元吉妻张击登闻鼓称冤,帝召问张,尽 得其状。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御史鞫问,乃刘有奸状,惭悸成疾,惧其子发觉而 诬之。推官及左、右军巡使等削任降秩;医工诈称被毒,刘母弟欺隐王氏财物及推 吏受赃者,并流海岛;余决罚有差。司录主吏赏缗钱,赐束帛。初,元吉之系,左 军巡卒系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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