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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卷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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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 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 竖之手,良可叹也。 太祖常与侍臣论待大臣礼。太史令刘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盘水加剑,诣请 室自裁,未尝轻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体。”侍读学士詹同因取《大戴礼》及贾谊 疏以进,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必如是,君臣恩礼始两尽。”帝 深然之。 洪武六年,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曰:“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辱。” 命以俸赎罪。后群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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