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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卷 志第四十六 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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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六 兵一 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夺奸宄、戡定祸乱者也。三代之制远矣,汉、唐 而下,其法变更不一。大抵用得其道,则兵力富,而国势强;用失其宜,则兵力耗, 而国势弱。故兵制之得失,国势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国,肇基朔漠。虽其兵制简略,然自太祖、太宗,灭夏剪金,霆轰风飞, 奄有中土,兵力可谓雄劲者矣。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荆襄,继命大将帅师渡江, 尽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于一,岂非盛哉! 考之国初,典兵之官,视兵数多寡,为爵秩崇卑,长万夫者为万户,千夫者为 千户,百夫者为百户。世祖时,颇修官制,内立五卫,以总宿卫诸军,卫设亲军都 指挥使;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立枢密院以总 之。遇方面有警,则置行枢密院,事已则废,而移都镇抚司属行省。万户、千户、 百户分上中下。万户佩金虎符,符趺为伏虎形,首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 之别。千户金符,百户银符。万户、千户死阵者,子孙袭爵,死病则降一等。总把、 百户老死,万户迁他官,皆不得袭。是法寻废,后无大小,皆世其官,独以罪去者 则否。 若夫军士,则初有蒙古军、探马赤军。蒙古军皆国人,探马赤军则诸部族也。 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十人为一牌,设牌头, 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孩幼稍长,又籍之,曰渐丁军。既平中原,发民 为卒,是为汉军。或以贫富为甲乙,户出一人,曰独户军,合二三而出一人,则为 正军户,余为贴军户。或以男丁论,尝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或 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士卒之家,为富商大贾,则又取一 人,曰余丁军,至十五年免。或取匠为军,曰匠军。或取诸侯将校之子弟充军,曰 质子军,又曰秃鲁华军。是皆多事之际,一时之制。 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诈增损丁产者,觉则更籍其 实,而以印印之。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阵者,复一年。贫不能役,则聚 而一之,曰合并;贫甚者、老无子者,落其籍。户绝者,别以民补之。奴得纵自便 者,俾为其主贴军。其户逃而还者,复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还籍。其继得 宋兵,号新附军。又有辽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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