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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睦邻外交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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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睦邻外交谈判 1.参加中印关系谈判 周恩来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3年我担任中央驻西藏代表的外事帮办,10月接到外交部电,要我回北京参 加中国和印度关于藏印关系的谈判,要求我搜集有关材料并同西藏地方政府协商征 求他们的意见。对此,噶厦表示完全拥护中央统一对外和印度政府的谈判,但提出 要中央政府在这次谈判中收复被英印方面占去的失地,所谓失地包括:一、被英印 占领的“麦克马洪线”以南土地,其中主要为门达旺地区;二、历来被英占去的自 拉达克到布拉马普特拉河以北的广大地区。关于前者,噶厦交出由英国代表麦克马 洪和西藏代表夏扎在西姆拉会议中秘密签字的所谓“印藏边界图”。关于这两张图 特别是“麦克马洪线”图的情况,我在前文另有说明,就不再重述了。 当我问及是否有其他文字协议或条约性质文件时,噶厦否认有这类文件。经后 来我们查找,事实上麦克马洪和夏扎之间有关于划定藏印边界的换文,这个图只是 换文的附图。当时噶厦为什么不承认和不交出换文,估计他们不愿承担丧失领土的 责任,只说是被英印强迫签字的。噶厦说他们曾向印度交涉过否认这条边界线,要 求归还门达旺等地,但印度持强不理,现在只有要求中央政府在这次谈判中解决。 当我把此图带到北京,将噶厦的意见向章汉夫副部长和亚洲司长陈家康等汇报后, 他们认为此次谈判是否涉及边界问题尚须请示周恩来总理。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西花厅接见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作为中印谈判 的正式开始。因为两国曾约定谈判应在1953年内进行。我作为政府代表团成员之一 同团长章汉夫、团员陈家康一同参加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团长是印度驻中国大使 赖嘉文,副团长兼团员是印度外交部联合秘书高尔和顾问高帕拉查理,我方翻译是 陈辉,对方翻译是白春晖。 会见开始,周恩来总理说,中印两国人民历来是友好的,过去英印政府在西藏 享有的特权是英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不平等条约造成的,现在不适用了。现在两国 独立了,应该在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 和平共处原则上,发展两国友好关系。此次两国代表团商谈印度与中国西藏地方关 系问题,谋求解决那些业已成熟又悬而未决的问题,也应按照这些原则进行。印度 代表团长完全同意周总理提出著名的两点――即五项原则和商谈业已成熟又悬而未 决的问题。 后来成为中国对外政策基础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在这次接见中由周恩来 首次亲自提出来的。后来在起草协定草稿时,我们没有写上这五项原则,当时考虑 这些原则是我方提出的,不便写在协定上强加于人。印度方面反而提出要在协定序 言正式写上这五项原则,我们自然欣然接受。从此时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式在 国际条约上写订,成为中印两国遵守的有约束性的原则。 在中印谈判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总理讲了话,他说新中国成立,西 藏回到祖国大家庭,印度对中国的态度改为平等相待,但还要在西藏保留一些特权。 中国愈强,各民族团结愈巩固,印度的态度就会改变。中国对印政策应该按五项原 则和平共处,争取它反对美国侵略,反对战争。这次谈判是解决业已成熟又悬而未 决的问题,不成熟的如边界问题,其中有“麦克马洪线”问题,由于材料不充分, 这次作为悬案,待将来选择时机解决。 西藏地方政府饶噶厦噶伦虽然表示同意周恩来总理的意见,但仍提出希望能解 决噶厦提出的收复失地的建议。 谈判经过 mpanel(1); 与此同时,印度方面放出舆论说,印度的边界问题不容谈判。在中印谈判第一 次全会上,印度代表团长发表长篇讲话,提出需要商谈的问题很多,但未提边界问 题。后来在中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时,印度政府说边界问题已在这次谈判按印度的 意见解决好了,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此次中印谈判进行了约四个月,双方在印度要保持并扩大其非法特权的提案上, 进行了讨价还价的争论。在1954年1月2日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印方代表团团长赖 嘉文发表了长约两小时的发言。他首先说明印度在西藏现有的权益是由条约、习惯 形成,并从英国方面继承下来的。这些权益并不是不平等的。平等与否要看实质, 实质符合人们的要求就是平等。英印在西藏所享受的权益是符合西藏的要求所以是 平等的。随后他列举了印度在西藏的种种特殊权益。计有: 1.三个商务代表处:噶大克、江孜、亚东; 2.贸易中心,西藏西部:日土宗、尚格齐宗、波林三多。那不拉、姜叶马、加 尔果、普兰宗。西藏南部:帕里、亚东;西藏中部:江孜、日喀则,拉萨。以上是 现有的,还要求增加的有: 西藏西部:谍波齐、扎锡岗、董不惹、泽不兰宗、托林、达巴、米杂尔、塔钦、 陶库尔、查克拉、雷谚、坡塔、那多克、热姆蕙。西藏南部增加戛木坝宗、春丕。 印方提案中上述要求开放的贸易中心,有许多地方不但我们不知道,就是他们 自己也说不出在什么地方。在我们一再询问下,他们坦白地说,这些都是他们在西 藏经商的商人提出的。 贸易中心以外的贸易,包括西藏西部边境,沿着印度阿萨姆邦边境;在噶大克 至托克扎伦(指不出地方)间,羌塘地区,都要有印度商人经商的便利。 印度商人经商的便利包括:携带武器的许可证;正常合理市价雇佣骡子、牦牛、 马匹及其他交通便利;印商务代表和印商有权直接与羊毛及其他产品生产者接触的 便利;西藏征收地方税不要多,越少越好;不要过多的检查,只在边境上设某些检 查站;遵守执行贸易习惯,即印商得向羊毛及其产品的生产者预付款项,按季节结 算;印商在买好牲口后给当地人代为保养,来年结账(这点我们原来不懂,经解释, 代养的牲口,羊及牦牛,要生小牦牛,小牦牛的分配有规定);这些称为习惯性贸 易方式;在各中心印商有权租赁地产、修筑房屋仓库,并有权租房。 印方提出的贸易中心制、沿边和要开放中心以外的地区,以及所提的印商经商 的便利和所谓习惯贸易方式,除了使全部西藏成为印度的殖民地以外,没有其他的 目的。 3.香客。自古以来印度香客自由去西藏朝圣,即朝拜圣山。康仁波切圣湖(玛 纳萨罗瓦湖),香客沿不同路线进入西藏,只可在一地受检查,香客可雇佣牲口并 携带武器,同时要求和他们家乡通讯的便利,因此印商代表处要携带电台,香客可 带照相机,要求中国在朝圣途中设香客住宿驿站。 开放拉萨为香客新的朝圣地点。 4.印度商人、香客可以不需要护照、签证和许可证进出西藏。 5.印度在西藏设有邮政、电话通讯。 6.印度在西藏有驿站,即春丕塘、亚东、高务、帕里、堆纳、多吉、噶拉、萨 马述、康马、少岗、江孜等12处,此为原来荣赫鹏侵略时所设的兵站,后由英国人 改为驿站,便利英印人员由印度来江孜的食宿,每隔约四、五十华里一站,内设有 住宿、客厅、厨房及厨司,马厩及喂马饲料,有电话直通锡金岗托与江孜。 7.关于护照、签证及许可证问题,印方提出印藏交通仍按旧习惯进行,不要什 么护照、签证,换句话说仍可自由出入西藏,但只限藏、印双方人员。 邑.卫队。印度在亚东、江孜设有军营,住有卫队若干人,当时江孜就有印军 近100人。 除上述各点外,印方还提出关于印派往西藏西部阿里的商务代表,印方称噶大 克商务代表处应享有以下权益:在整个西藏西部沿着商路前往贸易各地提供旅行便 利;印商代表有权委派人员前往各贸易中心和任何地方进行贸易;在许多贸易中心 要求给印商务代表及其人员有贸易地点及特定的宿营地;印商与当地人间纠纷过去 习惯由印商代表和地方官员共同会审,印商间纠纷由印商务代表解决,可以成立类 似调解机构。印商务代表沿习惯山口进出。 江孜、亚东的印商务代表有若干房产,永归印度所有,江孜印商代处有一医院。 亚东印商代处有一医院,并有一检查站,检查由印进口的货物。除噶大克的印商代 表上述已有的管辖范围,要求划定亚东、江孜两地为代表处新的管辖区域。 印度代表团团长的发言,占据了两次全体会议。他不厌其烦地详细解释印度在 西藏的旧有的、新增加的特权要求。他的发言充分地暴露了印度对西藏的野心,名 义上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实际上按照他的要求,西藏将成为印度的殖民地。 第三次全体会由我方对印度的发言提出要求澄清的若干问题。在澄清问题的回 答中,我们已大致了解到印度的发言意图,漫天要价,有许多地方印代表团自己都 不知道,完全凭着印度商人及地方官员的要求提出的,实质虚弱,对许多特权要求 无法加以辩护。既然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中国是主权国家,他提的那些要 求是难以站住脚的。 中国代表团团长章汉夫在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作了说理的但较温和的发言,对印 方提出的所谓平等的实质、习惯的权益和无理的侵犯中国主权的要求,给以令人信 服的回应、并据理驳回。根据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原则,按照西藏当时实际需要而又 可能解决的情况,在印方提案的基础上提出七个问题,即商务代理(我们不提商务 代表而提代理)、卫队、邮政、电报、电话、驿站、贸易、朝圣及护照签证、许可 证等。我们的方针是:凡属特权必须取消,但按照需要可保留某些不损害我主权的 传统习惯。 中印谈判全体会议12次,若干次的小组交换意见,进行讨价还价。小组交换意 见是何英(原陈家康调出当大使由何英副司长替代)和我同印方首席代表高尔及其 顾问之间进行,我们在当时的国际俱乐部,摆上茶点,无拘束地不作记录的漫谈, 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意愿,所以争论虽然有时激烈,但最终达成了协议。最后于19 54年4月四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 通商和交通协定》,同时互换照会一件。协定主要规定印度与西藏地方正常的交通 通商来往的办法,而换文主要是取消印度在藏一些特权的办法。 对中印关系的几点感想 这个协定中的主要规定大部份已实施了,现在已成为过去的历史。但有几点, 却是极为重要并影响后来中国与印度关系的,值得提一下。 在这次中印谈判中,中国最大的收获不仅是取消外国在西藏的特权,更重要是 印度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份,中国在西藏地方拥有完全主权。第二点,协定 虽然取消了原有的特权,但印度仍在西藏保持有一定的影响在当时因西藏与内地交 通不便,中央政府一时尚无法解决西藏人民经济问题,这些妥协作法还是必要的。 第三,中印协定签订后,中印关系一度改善。这种友好关系不仅对我国在藏工作起 了极大作用(1954―1956年内地至藏公路修通前,中央驻藏军政人员供给大半由印 进入),而且对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反对美国的封锁、制裁,也起了一定作用。 而印度也由于中印友好关系使它在国际活动中特别在与中国有关的国际活动中占了 重要的地位。 从那以后,由于中国政府在其它国际活动中坚持五项原则,又由于其他许多国 家特别是亚非国家也主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使得这个原则现在已经成为各国公认 的国际关系的准则。而它的产生则起源于1954年中印谈判。 为什么这个中印协定有效期定为八年。原来我们起草的条文草稿写的是十年, 周恩来总理改为八年。他说我国现在恢复经济定为三年,然后再实行第一个五年计 划,八年后中央可以对西藏地方进行自主的经济帮助和建设,所以将中印协定有效 期定为八年。可见中央及周恩来总理对于西藏地方涉外工作是从整个国家利益考虑, 具有远见的。 中印协定的签订为我与邻国解决争端、争取友好相处的和平国际环境是十分重 要的,为用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国家间问题做作一个范例,因而使当时中国周边邻国 如尼泊尔、缅甸、巴基斯坦、锡兰(现在称斯里兰卡)、阿富汗等国,对中国消除 了疑虑,从而同中国友好,特别是在协定中写下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 的准则。关于取消特权、维护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使印度公开正式承认西藏是中 国一部分等更是主要的收获。中印协定中有一些不清楚的,文字上对等实际上不对 等的地方,也是当时难以避免的。我们也知道,印度方面可能利用这些地方在西藏 扩大其势力及影响,这在后来执行协定中,我们是提高警惕,处处与之交涉,直到 1959年协定失效后才停止。 2.中尼恢复正常关系谈判 尼泊尔(原称廓尔喀)为中国近邻,它同我国西藏地方关系密切,几百年来, 藏尼间虽发生过战争,但和平友好通商来往关系仍是主要的。1856年(咸丰六年) 又发生一次尼泊尔侵入西藏的战争,由于尼泊尔那时还承认是中国的朝贡国,所以 在驻藏大臣赫特贺主持下签订了(西藏廓尔喀条约)。这个条约使尼泊尔享有许多 特权,如西藏每年赔偿尼币一万,尼人可在藏自由经商不纳税,不限制地区,尼在 藏可设置官员为代表并享受特权和拥有卫队,尼商犯罪由尼官员处理,藏官不得过 问,尼藏人之间发生纠纷,由尼官参加会审等等。这个条约执行了近百年,和平解 放西藏后,仍然执行,而且演变成许多超出条约外的非法特权。50年代藏印贸易发 展高峰时,仅拉萨、亚东两地尼商多达200余家。与此同时,尼侨商发生民、刑事件 日益增多,走私。伪造藏币、倒卖文物宗教珍品、套购银元、租房纠纷、货物被抢 劫等层出不穷,而这些案件都由尼代表处理或尼藏会审,这对中国主权及司法权是 极大的侵犯,因此中国与尼泊尔关系必须调整。但考虑尼是弱国,需要经过外交途 径解决。 新中国成立后,中、尼双方都有建立外交关系的表示,但受到印度的阻挠。那 时印度控制了尼泊尔,不愿中尼建交。1954年中印协定签订后,尼泊尔提出愿意与 中国建交,当尼赫鲁访华,周恩来总理与他谈及时,尼赫鲁提出建交条件即中国不 派大使驻尼泊尔,中国不在加德满都设立大使馆,理由是如果中国设使馆,美国也 要设立。同时印度报纸发表一个消息,报导中国已承认印度在尼泊尔的特殊地位, 这自然不是事实。但后来中尼建交后,中国派往尼泊尔的大使由驻印度大使潘自力 兼任,在尼没有中国大使馆。这说明当时中国开展对尼泊尔关系还要照顾到印度的 意见。 1956年中尼两国政府同意派代表团商谈中尼两国和尼泊尔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 题。中国政府代表团由潘自力大使任团长,我和商务参赞杜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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