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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卷 志第三十五 选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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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五 选举四 ○部选 省选 廉察 荐举 功酬亏永 凡吏部选授之制,自太宗天会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颁新官制。 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铨注。又命吏部尚书萧赜定 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诸司横班大解、并大将军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铨注,余求 仕人分四季拟授,遂为定制。贞元二年,命拟注时,依旧令,求仕官明数谓面授也 ,不许就本乡,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剧处。 世宗大定元年,敕从八品以下除授,不须奏闻。又制,求仕官毋入权门,违者 追一官降除,有所馈献而受之者,奏之。二年,诏随季选人,如无过或有功酬者, 依格铨注。有廉能及污滥者,约量升降,呈省。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 部,令本部体问,政迹出众者,及赃污者,申省核实以闻,约量升擢惩断,年老者 勿授县令。又谓宰臣曰:“随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转运司幕官以至县令, 但验资考,其中纵有忠勤廉洁者,无路而进,是此人终身不敢望三品矣,岂进贤退 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视其能否,以定升降为格。”又曰:“今用人之法甚弊, 其有不求闻达者,人仕虽久,不离小官,至三四十年不离七品者。而新进者结朝贵, 致显达,此岂示激劝之道。卿等当审于用人,以革此弊。”时清州防御使常德辉上 言:“吏部格法,止叙年劳,是以虽有才能,拘于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材多滞下位。 又刺史县令亲民之职,多不得人,乞加体察,然后公行廉问,庶使有惧心。且今酒 税使尚选能者,况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择乎?自今宜以能吏当任酒使者授亲民之职。” 从之。十年,上谓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闻百姓或请留者, 类皆不听。凡小官得民悦,上官多恶之,能承事上官者,必不得民悦。自今民愿留 者,许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实,其绩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县令之类,以示 激劝。”二十六年,以阙官,敕:“见行格法合降资历内,三降两降各免一降,一 降者勿降。省令译史合得县令资历内,免录事及下县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上 者,同前免之。台、部、宗正府、统军司令译史,合历县令任数,免下令一任。外 路右职文资诸科,合历县令亦免一任。当过检法知法,三考得录事者,已后两除一 差。” 明昌三年,上曰:“旧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识字者试以书判,不识字者问以 疑难三事,体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随季部人并令依条试验。”宰执奏曰:“既 体察知与所举相同,又试中书判,若不量与升除,无以示劝。”遂定制,若随朝及 外路六品以上官则随长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拟升六品县令一等除授,任满合降者免 降,从七品以下于各等资历内减两任拟注,以后体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体察不 同者本等注授,若见任县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钱谷及丁忧去者,候解由到部。诸局 分人亦候将来出职日准上拟注。猛安谋克拟依前提刑司保举到升任例,施行时尝令 随门户减一资历。明昌七年,敕复令如旧。泰和元年,上以县令见守阙,近者十四 月,远者十六月,又以县令丞簿员阙不相副,敕省臣:“右选官见格,散官至明威 者注县令,宣武者注丞簿,虽曾犯选格及亏永者亦注,是无别也。”遂定制,曾犯 选格及亏永者,广威注令,明威注丞簿。卫绍王大安元年,以县令阙少,令初入上 中下令者,与其守阙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员阙相副则当复旧。 宣宗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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