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书签
第 158 卷 志第一百十一 选举四(铨法上)
<< 上一章节 下一章节 >>
志第一百十一 选举四(铨法上) 太祖设官分职,多袭五代之制,稍损益之。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 外、从军五等。吏部铨惟注拟州县官、幕职,两京诸司六品以下官皆无选;文臣少 卿、监以上中书主之,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武臣剌史、副率以上内职,枢密院主 之,使臣则三班院主之。其后,典选之职分为四:文选曰审官东院,曰流内铨,武 选曰审官西院,曰三班院。元丰定制而后,铨注之法,悉归选部:以审官东院为尚 书左选,流内铨为侍郎左选,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三班院为侍郎右选,于是吏部 有四选之法。文臣寄禄官自朝议大夫、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书省敕授者,归 尚书左选;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职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非枢密院宣授者,归 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自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归 侍郎右选。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封赠、酬赏,随所分隶校勘合格,团甲 以上尚书省,若中散大夫、阁门使以上,则列选叙之状上中书省、枢密院,得画旨, 给告身。 凡选人阶官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节度、观察判官; 即后来 承直郎。 其二曰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团练判官; 即后来儒林郎。 其三曰军事判官,京府、留守、节度、观察推官;即后来文林郎。 其四曰防 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 即后来从事郎。 其五曰县令、录事参军; 即后来从政郎。 其六曰试衔县令、知录事; 即后来修职郎。 其七曰三京 军巡判官,司理、户曹、司户、法曹、司法参军,主簿,县尉。 即后来迪功郎。 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用奏荐及功赏,乃得升改。 凡改官,留守、两府、两使判官,进士授太常丞, 旧亦授正言、监察或太常博 士,后多不除。 余人太子中允; 旧亦授殿中丞。 支使,掌书记,防御、团 练判官,进士授太子中允, 或秘书郎。 余人著作佐郎;两使推官、军事判官、 令、录事参军,进士授著作佐郎,余人大理寺丞;初等职官知县,知录事参军,防 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进士授大理寺丞,余人卫尉寺丞;惟判、司、 主簿、县尉七考,进士授大理寺丞,余人卫尉寺丞。自节、察判官至簿、尉,考不 及格者递降等。 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听差使,初任皆监 当,次任为监押、巡检、知县。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举者六员,移县今、通判; 有班行举者三员,与磨勘。凡进纳人,六考,有职官或县令举者四员,移注;四任 十考,有改官者五人举之,与磨勘。 初定四时参选之制:凡本属发选解,并以四孟月十五日前达省,自千里至五千 里外,为五等日期离本处;若违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罚五十直,录事参军、本曹官 各殿一选;诸州四时具员阙报吏部,逾期及漏误,判官罚七十直,录事参军以下殿 一选;在京百司发选解及送阙,违期亦有罚;诸归司官奏年满,俟敕下,准格取本 司文解赴集,流外铨则据其人自投状申奏,亦依四时取解参选;凡州县老疾不任事 者,许判官、录事参军纠举以闻,判官、录事参军则州长吏纠之。藩郡监牧,每遣 朝臣摄守,往往专恣。太祖始削外权,命文臣往莅之;由是内外所授官,多非本职, 惟以差遣为资历。 建隆四年,诏选朝士分治剧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屿知馆陶,监察御史王

Search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