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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卷 志第一百十 选举三(学校试 律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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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十 选举三(学校试 律学等试附) 凡学皆隶国子监。国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孙为之,初无定员,后以二百人 为额。太学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及三舍法行,则太学始定置 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试补外舍, 斋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终考于学谕,次 学录,次正,次博士,后考于长贰。岁终会其高下,书于籍,以俟复试,参验而序 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凡公试,初场经义,次场论策。试上 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业俱优,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优一平 为中等,以俟殿试;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等,以俟省试。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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