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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卷 志一百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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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一百十七 ○刑法一 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 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于勿替。故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曰: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义如此。周衰礼废,典 籍散失。魏李悝著法经六篇,流衍至于汉初,萧何加为九章,历代颇有增损分合。 至唐永徽律出,始集其成。虽沿宋迄元、明而面目一变,然科条所布,于扶翼世教 之意,未尝不兢兢焉。君子上下数千年间,观其教化之昏明,与夫刑罚之中不中, 而盛衰治乱之故,綦可睹矣。 有清起自辽左,不三四十年混一区宇。圣祖冲年践阼,与天下休养,六十馀稔, 宽恤之诏,岁不绝书。高宗运际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仁宗以降,事多因循, 未遑改作。综其终始,列朝刑政,虽不尽清明,然如明代之厂卫、廷杖,专意戮辱 士大夫,无有也。治狱者虽不尽仁恕,然如汉、唐之张汤、赵禹、周兴、来俊臣辈, 深文惨刻,无有也。德宗末叶,庚子拳匪之变,创巨痛深,朝野上下,争言变法, 于是新律萌芽。迨宣统逊位,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刑典俱废。是故论有清一代之刑 法,亦古今绝续之交也。爰备志之,俾后有考焉。 清太祖嗣服之初,始定国政,禁悖乱,戢盗贼,法制以立。太宗继武,于天聪 七年,遣国舅阿什达尔汉等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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