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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6节:土地改革“三部曲”(3)   台湾“土地改革”中,土地银行为确保“耕者有其田”政策成果,举办新农 贷制度。图为该行在放款前邀请农民集会解释,并请农民按需要举牌表达。   陈诚根据蒋介石指令,遂进一步策划公地放领与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实施。   第二阶段:公地放领。所谓公地是指日据时代掠夺的土地。台湾光复后,国 民党当局接收了这些公地,并将这些公地出租给农民。1951年5 月30日,台湾 “立法院”根据蒋介石的指示,通过了《台湾省公地放领办法》。办法规定:购 买公地面积为水田5 分至2 甲(台湾当地计田单位,每1 甲等于0?97公顷),旱 田2 甲至4 甲,各县市根据土地情况自定。地价可分10年偿还,为土地正产品的 25% ,地税与田赋不超过全年土地收入的37?5% 为度。办法还规定地亩分上、中、 下三等核定地价,每年分两期偿还地价。公地购买人负责交纳地税,因无力耕种 须由当局以原价收回,不得将土地转移他用。   据统计:从1951年至1976年先后分9 批出售13?9万公顷公地给28?6万农户。 受领公地的农民由于获得了土地,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农产品的产量也随之增 加。   第三阶段,耕者有其田。1952年7 月间,蒋介石主持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 会议,决定在台湾地区实施耕者有其田。1953年1 月,“立法院”通过了《耕者 有其田法》。同年4 月,台湾省政府颁布了《实施耕者有其田法条例》,条例规 定:凡私有出租耕地,地主可以保留相当于中等水田3 甲或旱田6 甲,超过土地 一律由当局征收,转放于现耕农民受领;当局补偿地主被征收的土地地价,其标 准定为征收耕地的主要产物全年收获量的2?5 倍,以实物土地债券7 成,公营事 业股票3 成,搭配补偿;当局发行实物土地债券,分10年20期还本付息;当局征 收的耕地,一律放给现耕佃农与雇农,放领地价与征收地价相同,加算年息4%, 由受领农民于10年内分20期偿付。   由于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实施,使大量无地少地的农民成为自耕农,进一步刺 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有助于台湾当局乱中求稳。   对于蒋介石、陈诚在退台初期搞的土地改革颇多议论。蒋介石自己称“完成 了最合理、最完善,而不流血的土地改革”。张其昀:《先总统蒋公全集》第3 册第2774页。陈诚1956年接受《中央日报》社长胡建中采访时称:土地改革“得 到空前未有的成功”。古屋奎二在其《蒋总统秘录》中称台湾的土地改革:   “是以树立公平的土地制度为目的三民主义‘平均地权’政策之实践。”此 一改革“造成亚洲屈指可数的繁荣的农村,和建立起能够自给自足的国家”。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   “因为地主全部都是台湾人,所以国民党可以大慷他人之慨,以大刀阔斧的 手法,毫无顾忌地认真推行。假如当时百甲以上的大地主,有三五个是属于皇亲 国戚之流,我想台湾的土改工作,能否顺利推行成功,恐怕连陈诚先生也不敢作 肯定答复的”。孙家麒:《我所认识的蒋经国》第16页。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看法,均有偏激之处。就台湾土地改革的实际情况观之, 此举成功之处,在于基本消灭了封建主义势力,使台湾农业迅速恢复到战前最高 水平,并促进了台湾工业经济的恢复。同时,在农村建立了新的经济、政治结构, 为台湾后来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台湾当局标榜的耕者有其田政策 与当年孙中山先生倡导的耕者有其田有明显的差异,对地主利益照顾太多,仅在 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地权,远没有做到平均地权。   继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之后,台湾当局又于70年代提出开展第二次土地改 革。此次土地改革与第一次土地改革相比,有明显的不同。第一次土地改革的目 的是对地权进行重新分配,实行“耕者有其田”;而此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解决 农业经营管理问题,将土地化零为整,造成“小地主大佃农”的局面,其实质是 淡化小农经济,扶植农营资本主义。此举一方面使一小部分小自耕农丧失原有小 块土地所有权,而转为废除雇佣劳动者;另一方面使大自耕农扩大耕地面积和经 营规模,促进农业从小生产向社会大生产转变,为发展台湾农村的资本主义经济 创造条件。80年代初期,第二次土地改革在台岛全面展开。对于台湾第二次土改, 岛内各界评论各异,有人撰文反对这次土改,认为此举是把农民从农村连根拔起 的“离农措施”,它彻底违背了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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