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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罪〔1〕   这是一种新的“世故”。   我以为法律上的许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语,只消以一语包括之,曰:可恶罪。   譬如,有人觉得一个人可恶,要给他吃点苦罢,就有这样的法子。倘在广州而 又是“清党”之前,则可以暗暗地宣传他是无政府主义者。那么,共产青年自然会 说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党”之后呢,要说他是CP或CY,没有证据,则可 以指为“亲共派”。那么,清党委员会〔2〕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 已,则只好寻些别的事由,诉诸法律了。但这比较地麻烦。   我先前总以为人是有罪,所以枪毙或坐监的。现在才知道其中的许多,是先因 为被人认为“可恶”,这才终于犯了罪。   许多罪人,应该称为“可恶的人”。   九,十四。          ※        ※         ※   〔1〕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语丝》周刊第一五四期。   〔2〕清党委员会 蒋介石国民党为镇压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内拥护孙中山三大政 策的左派分子而设立的机构。一九二七年五月五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及各部长联席会议决定,指派邓泽如等七人组织中央清党委员会。五月十七日, 该会正式成立,各省也先后组成它的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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