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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益案与两岸通航政策(2) 总税务司赫德在转呈包罗意见致外务部文中也表达了对此事的关注,但称具体 决策有待外务部定夺,他说:“又日本台湾帆船前往厦门附近不通商口岸贸易一节, 次等帆船如此贸易,与各国商船往来通商口岸不同,缘该船本为华民之船,且久经 来往台厦之间,与内地船无异,中因台湾改隶日本,随视为外国之船。或应按照各 国约章严禁前往不通商之口,或照旧念其昔日之情,准其如此仍行贸易,于情于理, 均各有词,未便由该关自定,总税务司之意见如此,似应一并呈请贵部酌核可也。” 外务部档,总税务司申呈一件,厦关税务司包罗申称石码等关减征致帆船不来厦报 关有碍税课并陈管见等因,已行札复。至日本台湾船于不通商口岸贸易一节或禁或 准应请部中酌核由(附原申一件),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十七日。 厦门关税务司提出允许台湾商船循旧例仍可入不通商口岸贸易的主张,似乎出 于念及台湾原属大清且均为华民之旧情,认为不应待之过于苛刻。但这只是问题的 一面,重要的是,倘若照此方案执行,海关的势力范围将得到极大的扩张。首先, 台湾船只每年要到海关报到、查验、纳税,这就掌握了台湾商船的操控权;其次, 由于允许台湾商船到非通商口岸贸易,海关即可借查缉之名将权力延伸到各非通商 口岸,而这正是海关多年来力图达成的目标之一。譬如厦门关就曾极力敦促清政府 将刘五店、石码等分关统归厦门关一并交税务司兼管。海关方面提出的允许商船仍 旧准入非通商口岸贸易的建议表面上为“念其昔日之情”,实则暗含膨胀海关权力 之意,对此不可不察。 清政府对于所谓“日本台湾船”的态度,集中体现在下面这份文件中,由于这 是割台后清政府在对台经贸方面的一项政策宣示,有着重要的实例价值,特摘引如 下: 札总税务司台湾商船若挂日本商旗前往不通商口岸应禁止由。 榷算司: 呈为札行事,本年闰四月二十四日,据申称,日本台湾帆船前往厦门附近不通 商口岸贸易一节,该船本为华民之船,久经来往台厦之间,与内地船无异,或应按 照约章严禁前往,或照旧准其贸易,呈请酌核等因。本部查台厦一带,所有不通商 口岸,凡外国船均应禁止贸易,该帆船旧系华民,若以改隶日本、悬挂日本商旗, 即不能与华民之船视同一律,应由该关按约严禁前往,以示区别,相应札行总税务 司查照饬遵可也,须至札者。 右札总税务司赫准此 mpanel(1); 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日外务部档,札总税务司台湾商船若挂日本旗前往不通商 口岸应禁止由,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清政府认为,既然台 湾割让后“改隶日本”,商船上悬挂日本旗帜,那就不能与以前等同视之,而只能 依据相关条约办事。尽管有关资料未列出清政府采行此项政策的缘由,但可以想见, 倘若允许台湾帆船入非通商口岸贸易,那么同样挂日本旗的日本商船也可能混迹其 中,在海关具体查缉工作上是很难严格区分的。再则依据利益均沾原则,其他列强 也会据此向清政府提出类似的要求,那么局面就更难收拾了。因此,清政府的此项 决定,表面上似乎不近情理,实则不得已而为之,其宗旨不外是为了维护中国的主 权。 上述可见,台湾割让后,光绪二十三年(1897)清政府即制定了台湾货物进出 大陆的贸易征税规则,台湾商品应比照洋货征税;光绪二十八年(1902)金顺益案 后,进一步禁止台湾帆船进入非通商口岸贸易,否则船货一并罚没入官。两岸经贸 关系发生根本变化的原因,即在于台湾已经成为日本的殖民地,台湾与大陆的关系 由中国国内的省与省之间的关系变成为中国与日本殖民地之间的特殊的“国与国” 之间的关系,这是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清政府在海峡两岸政策上不得不做出的 无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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