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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益案与两岸通航政策(1) 台湾割让前,大大小小的帆船满载商品川航于两岸各个港口,台湾的郊商和郊 行经营着两岸贸易活动,为海峡两岸社会经济发展和相互间的商品流通做出了很大 的贡献。譬如清代宜兰郊商,其“往江浙福州曰北船,往广曰南船,往漳泉惠厦曰 唐山船”,涉及港口遍及大陆沿岸大小40余处。但日本占据台湾后,随着两岸形势 的根本变化,原先的郊商身份发生了变更,其能否再按旧的体制开展两岸贸易成了 问题。光绪二十八年(1902)金顺益案的发生及其判决,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案例, 两岸经贸关系随之做出了新的定位。 光绪二十八年(1902)十二月,闽海关福州口税务司杜德维向福州将军兼船政 大臣崇善禀呈台湾商船金顺益号违约进入内地贸易一案:光绪二十八年(1902)七 月二十四日,金顺益号由福州口报往台湾,但却私自前往刘歧、石码交易,被福州 税务司查获上报,称:“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十四日总理衙门遵旨互换中日通商行船 条约第五款内称:如日本船违章到中国别口非系准停泊之港、并非准通商或在沿海 沿江各处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由中国罚没入官等语,此次金顺益日本商船实属 有违定章,照约应将船货罚充入官。”对此,福州将军批复称:“查核税务司所呈 各节,日本商船金顺益在非准通商各口私做买卖,甚为明白,自应查照约章办理, 如该商船以为自无犯法,即禀报领事官申辩,仍查照会审章程公同办理,以昭折服。” 福州税务司随即与日本驻福州领事馆交涉,得到的答复是:“金顺益船实有违约入 内地贸易情事,应即照章办理,本领事并无异言。”福州税务司即照章将该船入官 变价出售,得款充公。外务部档案《福州将军崇善、总税务司、外务部等为日本商 船金顺益号违约入内地贸易的咨呈、信函》(以下简称外务部档)。福州将军文一 件,日本商船金顺益违约入内地贸易经福州口税务司查明照约将该船入官变价并声 明约章等因咨请照驻京日使订明检办见复由(黏抄件),光绪二十九年正月二十六 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下同)。 按《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的规定,日本商船不准私入非通商口岸贸易,台湾依 《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之后,原先川航两岸从事贸易的郊商,顿时变为所谓的 “日商”,而台湾船也变成所谓的“日本船”,这就使得台湾商船赴大陆也必须依 照上述条约“一体遵守”。金顺益案便是因台湾商船属性改变所直接导致的一个牺 牲品。金顺益案后,为了便于管理,福州税务司提出针对往来于海峡两岸的台湾商 船的特殊政策,呈请外务部照会日本驻京使馆商议办理,这一政策包含两个方面的 内容:第一,“以后来往中国福厦等处通商口岸贸易之日本船,必须由台湾日本官 发给牌照,不得迳由驻扎各口岸之领事官给牌,以杜冒滥情弊”。第二,“其已领 日本牌、悬挂日本旗之船,应饬令该船将船式油漆别为一类,所有船名及由何处领 牌之日本船当用大字在船旁漆书明白,并船名于船梁上用火熔为记,俾易辨别”。 外务部档,福州将军文一件,日本商船金顺益违约入内地贸易经福州口税务司查明 照约将该船入官变价并声明约章等因咨请照驻京日使订明检办见复由(黏抄件), 光绪二十九年正月二十六日。 我们知道,往返于台海两岸的台湾商船,实际就是普通的中国帆船,其船形制 式与大陆民船并无二致,只是由于台湾割让导致身份变迁而改挂日本旗,被视为 “日本台湾商船”。为了避免与大陆船只相混淆及查缉便利起见,福州税务司提出 这一方案有它的一定的道理,并且也得到了福建当局和清廷外务部的支持。但中方 的意见并未被日方所采纳,内田康哉在照复中称,台湾船只依据台湾船籍规矩,概 由驻外领事给照,因而不便更改。至于改变船体色彩以为区别一事,则因台湾船在 船桅及船尾已有与大陆船只不同的标志,“更未易另订条款”。故事实上,台海两 岸往来的台湾船在船只外形上并没有什么改变,清廷试图借金顺益号违约案进一步 规范台海航运秩序的设想落空了。 mpanel(1); 那么,如何对待所谓的“日本台湾人”和“日本台湾船”呢?割台初期两年国 籍选择期过后,留下的台湾人依约成为“日本臣民”,台海贸易成为“国际贸易”。 历来经营海峡两岸贸易的全台各大郊行郊商变成了“洋商”,并且只能在通商口岸 贸易,若如清代惯常进入大陆沿海各港,则将有如金顺益号一般遭罚没充官。也就 是说,两岸关系的重大变化,相当程度地封堵了台湾郊商的生存空间,而郊商们为 了生存,往往不顾禁令,私入非通商口岸贸易,在给自身带来麻烦的同时,亦易于 引起中日间的交涉。针对这一情况,厦门税务司包罗曾提出变通解决的办法:所有 外国帆船前往福建不通商之各口岸,多属日本船,来自台湾。虽有日本牌,实是华 船,本欲行驶中国口岸者,禁止似近于刻,其要则在于使有合宜之管辖。本税务司 之意,中日两国若能互立约章,准令台湾帆船到未通商口岸贸易,则甚善也。日本 领事官可请各通商口岸之税务司,每船发给行驶一年之牌照,每船年纳费银十两, 每次往来皆须到新关报名。如察出有未领牌照,私行前往者,即查拿入官。如水手 人等在内地不循法规或别有滋事之出,可将船牌撤销,不准该船再作贸易。外务部 档,总税务司申呈一件,厦关税务司包罗申称石码等关减征致帆船不来厦报关有碍 税课并陈管见等因,已行札复。至日本台湾船于不通商口岸贸易一节或禁或准应请 部中酌核由(附原申一件),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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