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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1)
60多年前的1937年12月13日,是每一个炎黄子孙都刻骨铭心的日子。那时,侵
华日军攻陷中国首都南京,严重违反国际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进行了惨绝人寰的
大屠杀:以极其暴虐的手段,屠杀中国军俘虏和无辜平民;大肆奸污妇女,将其中
许多人强奸、轮奸后加以杀害;洗劫住宅、商店、机关、银行以及外国使馆,往往
是抢劫后纵火焚烧。南京人民遭到空前浩劫。
侵华日军在阴谋策划和具体实施南京大屠杀之际,即深感其严重违反国际法规
和人道原则,罪孽深重,实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齿,所以在杀、烧、淫、掠的同时,
千方百计封锁消息,消弭罪证。对于日本随军记者和日军官兵实地拍摄的日军暴行
照片,实行严格的新闻检查。例如日本每日新闻社随军记者所拍摄的照片,大部分
以航空寄到总社,总社必须加洗4 张送审,其中3 张分别由陆军部、海军部、情报
局审批,另一张是在审批后退回,盖有“检阅济”印记的(见图 1)可以发表,盖
上“不许可”印记的(见图2 )则严禁泄露和发表。
图11937 年10月7 日日军在运送弹药采自日本每日新闻社:《不许可写真》1 ,
日本每日新闻社1998年版,第102 页。
侵华战争初期,有机会回到国内的日军官兵,大谈自己在中国战场上的狂暴行
径,炫耀抢来的赃物,使一贯以“圣战”相标榜的军部十分尴尬。1939年2 月陆军
省发布密令,严禁归国官兵讲述在中国战场的暴行。以后又三令五申:“归国将士
的不妥当的话语,不仅成为流言飞语的原因,而且损伤了国民对皇军的信赖,甚至
会破坏后方的团结等等。所以再度通令,以后应更十分严格地加以指导和取缔,一
则使赫赫的武功善始善终,一则使皇军的威武高度图 21937年9 月20日日军在上海
月浦镇抓捕的中国军士兵采自日本每日新闻社:《不许可写真》1 ,日本每日新闻
社1998年版,第77页。
发扬,以期毫无遗憾地贯彻圣战的目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
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中译本,第462 页)与这些密令相配合的,是严厉的管制措
施。归国士兵携带掠夺品,必须有部队长发给的许可证。日本军部在广岛县似岛设
立检疫所,所有归国士兵必须经过以检疫为名的私人物品检查,方可登陆。在私人
物品检查过程中,宪兵扣留一切记载战争暴行的文字资料。从战场上陆续回国的士
兵也受到言论控制令的严厉约束,几乎没有人敢泄露南京大屠杀的真相。
1945年8 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之后,日本军部迅速命令销毁所有有关侵略战
争犯罪和暴行的档案资料,有关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文件则在重点销毁之列。远
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一案时,尽管怀疑没有日本军部和战地指
挥官的策划和组织,不可能长时间地实施如此大规模的屠杀暴行,但是没有找到直
接证据,最后只能“纵兵杀戮论”判处罪魁祸首松井石根死刑。
战后,尽管日本政府千方百计掩盖南京大屠杀的罪行,拒绝公布有关档案资料,
使侵华日军策划和实施南京大屠杀等罪行长期被掩盖,日本右翼势力乘机歪曲历史,
混淆视听,妄图为南京大屠杀翻案;但是,近年来一些罪证陆续面世,足以使南京
大屠杀真相大白于天下。有关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新资料主要包括“加害方自供”
和“中立方证言”这两方面当时形成的第一手资料。
“加害方自供”以日军军方文件《战斗详报》和参战官兵《阵中日记》等战时
公私文书为主体。尽管战时军部采取了如此严厉的管制措施,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战
时公私文书,躲过检查,留在士兵手中。日军士兵东史郎的《阵中日记》(见图3 )
是因为患病住院,单独回国,没有经过似岛检疫所,直接登陆,而留在手中;日军
士兵增田六助、上羽武一郎等人的《阵中日记》是因为写得非常简略,检疫所的宪
兵认为问题不大而退给他们;日军士兵北山与的《阵中日记》是因为收藏在机关枪
中队的公用行李里而避免检查的;日军第十六师团第一大队第四中队《阵中日志》
(见图4 )是放在被大本营以特别命令从前线召唤回国的将校的行李里而保留下来
的;等等。日军下级官兵能够将记载南京大屠杀暴行图3 日军士兵东史郎的《阵中
日记》;东史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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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第十六师团第一大队第四中队《阵中日志》;采自下里正树《被隐瞒的联
队史――二十联队下级士兵所看到的南京事件真相》,日本青木书店1987年版。
日军第十六师团师团长中岛今朝吾1937年12月13日的《阵中日记》,记述了
“到处都是俘虏,数量之大难以处理。因采取大体不留俘虏的方针,故决定全部处
理之。”采自〔日〕秦郁彦著《南京事件》,日本中央公论社1986年版。的《阵中
日记》、《手记》以及部队的《阵中日志》、《战斗详报》保存下来,实属不易。
这些“加害方自供”披露了南京大屠杀真相,有许多是屠杀以后毁尸灭迹,一直不
为世人所知的极其残暴的情节。更为重要的是, “加害方自供”道出了侵华日军
战地最高指挥官如何下达“屠杀令”,日军各部队如何执行“屠杀令”,日军官兵
进行杀烧淫掠时的心态等凶手方面的黑幕。这些都是当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千方百
计寻觅而没有得到的。
属于“加害方自供”的还有侵华日军高级军官的《日记》、《自传》,其中有
意无意地记录了实施南京大屠杀的罪行;也有日军官兵以真名或假名发表的《亲历
记》、《手记》,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反省和忏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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