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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章 初步判断“自行坠毁”
外交部给驻蒙古使馆发的电报还对继续会谈《现场调查纪要》问题作了指示:
如蒙方不同意写“民航飞机”,可同意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256号飞机”;如
蒙方坚持“失事飞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人员使用的”,可改为“失事飞机是有中国
军事人员乘坐的中国飞机”;在“双方商定不进行法医解剖而埋葬”一句后,应提
议加上“待运回国内”;在“其中有些东西,由地方部门保管着”一句后,应提议
加上“将由蒙古政府归还中国政府”。如果上述改动取得蒙方全部同意,即可在《
纪要》上签字,否则不应签字,继续交涉。关于“安葬纪要”,因已要求运回尸体,
可不再谈。
在电报开头,写上了“孙一先二秘和译员于昨日到京”,末尾加上:“交涉情
况望即报部。”
电报起草完毕,韩念龙给在座的同志读了一遍,然后他重返厅内请总理审阅,
总理改定送毛主席过目后,批示:毛主席已阅,姬、韩、符阅后照发。
在韩念龙起草的电报中,出现了“自行坠毁”四个字,使我感到相当意外,怎
么顷刻就作出了这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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