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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章 初步判断“自行坠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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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章 初步判断“自行坠毁” 外交部给驻蒙古使馆发的电报还对继续会谈《现场调查纪要》问题作了指示: 如蒙方不同意写“民航飞机”,可同意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256号飞机”;如 蒙方坚持“失事飞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人员使用的”,可改为“失事飞机是有中国 军事人员乘坐的中国飞机”;在“双方商定不进行法医解剖而埋葬”一句后,应提 议加上“待运回国内”;在“其中有些东西,由地方部门保管着”一句后,应提议 加上“将由蒙古政府归还中国政府”。如果上述改动取得蒙方全部同意,即可在《 纪要》上签字,否则不应签字,继续交涉。关于“安葬纪要”,因已要求运回尸体, 可不再谈。 在电报开头,写上了“孙一先二秘和译员于昨日到京”,末尾加上:“交涉情 况望即报部。” 电报起草完毕,韩念龙给在座的同志读了一遍,然后他重返厅内请总理审阅, 总理改定送毛主席过目后,批示:毛主席已阅,姬、韩、符阅后照发。 在韩念龙起草的电报中,出现了“自行坠毁”四个字,使我感到相当意外,怎 么顷刻就作出了这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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