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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 律书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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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书第三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 其于兵械尤所重,故云“望敌知吉凶,闻声效胜负”,百王不易之道也。 武王伐纣,吹律听声,推孟春以至于季冬,杀气相并,而音尚宫。同声相从, 物之自然,何足怪哉?兵者,圣人所以讨强暴,平乱世,夷险阻,救危殆。自含 (血)[ 齿] 戴角之兽见犯则校,而况于人怀好恶喜怒之气?喜则爱心生,怒则毒 螫加,情性之理也。 昔黄帝有涿鹿之战,以定火灾;颛顼有共工之陈,以平水害;成汤有南巢之伐, 以殄夏乱。递兴递废,胜者用事,所受于天也。 自是之后,名士迭兴,晋用咎犯,而齐用王子,吴用孙武,申明军约,赏罚必 信,卒伯诸侯,兼列邦土,虽不及三代之诰誓,然身崇君尊,当世显扬,可不谓荣 焉?岂与世儒暗于大校,不权轻重,猥云德化,不当用兵,大至君辱失守,小乃侵 犯削弱,遂执不移等哉!故教笞不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诛伐不可偃于天下, 用之有巧拙,行之有逆顺耳。 夏桀、殷纣手搏豺狼,足追四马,勇非微也;百战克胜,诸侯慑服,权非轻也。 秦二世宿军无用之地,连兵于边陲,力非弱也;结怨匈奴,交鲇谠剑?品枪岩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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