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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卷 志第二十六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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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二十六 刑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耻而作法。畏也、耻也,五性之良知, 七情之大闲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处小人,耻以遇君子。君子 知耻,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养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爱。慎其法而行之, 耻可以立廉。爱以兴仁,廉以兴义,仁义兴,刑法不几于措乎?金初,法制简易, 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天会以来,渐 从吏议,皇统颁制,兼用古律。厥后,正隆又有《续降制书》。大定有《权宜条理》, 有《重修制条》。明昌之世,《律义》、《敕条》并修,品式当浸备。既而《泰和 律义》成书,宜无遗憾。然国脉纾蹙,风俗醇樗,世道升降,君子观一代之刑法, 每有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置刃于杖,虐于肉刑。 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酷办事为长才。百司奸赃 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 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壹小大,使之咸就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 足以听公上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礼。终金 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殊不知君 子无耻而犯义,则小人无畏而犯刑矣。是故论者于教爱立廉之道,往往致太息之意 焉。虽然,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君听断,言几 于道,鲜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尝亲民事,当宁裁决,宽猛出入虽时或过中,迹其 矜恕之多,犹有祖风焉。简牍所存,可为龟鉴者,《本纪》、《刑志》详略互见云。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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