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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四下 食货志第四下
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详靡记云。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
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
故货宝于金,利于刀,流于泉,布于布,束于帛。
太公退,又行之于齐。至管仲相桓公,通轻重之权,曰:“岁有凶穰,故谷有
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人君不理,则畜贾游于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
矣。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者,利有所并也。计本量委
则足矣,然而民有饥饿者,谷有所臧也。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
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轻重敛散之以时,即准平。守准平,使万室之邑必有
万钟之臧,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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