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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货下一(会计)
宋货财之制,多因于唐。自天宝以后,天下多事,户口凋耗,租税日削,法既
变而用不给,故兴利者进,而征敛名额繁矣。方镇握重兵,皆留财赋自赡,其上供
殊鲜。五代疆境逼蹙,藩镇益强,率令部曲主场、院,其属三司者,补大吏以临之,
输额之外亦私有焉。
太祖周知其弊,及受命,务恢远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渐。建隆中,牧守来朝,
犹不贡奉以助军实。乾德三年,始诏诸州支度经费外,凡金帛悉送阙下,毋或占留。
时藩郡有阙,稍命文臣权知所在场务,或遣京朝官廷臣监临。于是外权始削,而利
归公上,条禁文簿渐为精密。诸州通判官到任,皆须躬阅帐籍所列官物,吏不得以
售其奸。主库吏三年一易。市征、地课、盐曲之类,通判官、兵马都监、县令等并
亲临之,见月籍供三司,秩满较其殿最,欺隐者置于法。募告者,赏钱三十万。而
小民求财报怨,诉讼烦扰,未几,除募告之禁。
先是,茶盐榷酤课额少者,募豪民主之。民多增额求利,岁更荒俭,商旅不行,
至亏常课,乃籍其赀产以偿。太宗始诏以开宝八年为额,既又虑其未均,乃遣使分
诣诸州,同长吏裁定。凡左藏及诸库受纳诸州上供均输金银、丝帛暨他物,令监临
官谨视之。欺而多取,主称、藏吏皆斩,监临官亦重置其罪。罢三司大将及军将主
诸州榷课,命使臣分掌。掌务官吏亏课当罚,长吏以下分等连坐。雍熙二年,令三
分勾院纠本部陷失官钱,及百千赏以十之一,至五千贯者迁其职。
淳化元年诏曰:“周设司会之职,以一岁为准;汉制上计之法,以三年为期。
所以详知国用之盈虚,大行群吏之诛赏,斯乃旧典,其可废乎?三司自今每岁具见
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以闻。”四年,改三司为总计司,左右大计分掌十道财赋。
令京东西南北各以五十州为率,每州军岁计金银、钱、缯帛、刍粟等费,逐路关报
总计司,总计司置簿,左右计使通计置裁给,余州亦如之。未几,复为三部。
宋聚兵京师,外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三司,故其费浸多。太宗孜孜庶务,
或亲为裁决。有司尝言油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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