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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卷 志第三十二 律历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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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二 律历十二 ○纪元历 崇宁《纪元历》 演纪上元上章执徐之岁,距元符三年庚辰,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 十算;至崇宁五年丙戌,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六算。 步气朔第一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期实:二百六十六万二千六百二十六。 朔实:二十一万五千二百七十八。 岁周:三百六十五日、余一千七百七十六。 气策:一十五、余一千五百九十二太。 朔策:二十九、余三千八百六十八。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余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中盈分:三千一百八十五半。 朔虚分:三千四百二十二。 没限:五千六百九十七少。 旬周:四十三万七千四百。 纪法:六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距所求积年,以期实乘之,为天正冬至气积分;满旬周去 之,不满,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 冬至日辰及余。 求次气: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加之,四分之一为少,之二为半,之三 为太。如满秒母,收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盈纪法乃去之。 去命如 前,即次气日辰及余。 求天正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以朔实去之,不尽,为天正闰余;用减气积 分,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满旬周去之,不满,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不尽 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日:置天正经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 弦、望及次朔经日辰及余。 求没日:置有没常气小余,凡常气小余在没限已上者,为有没之气。 六十 乘之,用减四十四万三千七百七十一,余满六千三百七十一而一为日,不满为余。 命日起其气初日辰,算外,即为气内没日辰。 求灭日:置有灭经朔小余,凡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为有灭之朔。 三十 乘之,满朔虚分而一为日,不满为余。命日起其月经朔日辰,算外,即为月内灭日 辰。 步发敛 候策:五、余五百三十、秒五十五。 卦策:六、余六百三十七、秒六。 土王策:三、余三百一十八、秒三十三。 岁闰:七万九千二百九十。 月闰:六千六百七半。 闰限:二十万八千六百七十半。 辰法:一千二百一十五。 半辰法:六百七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秒法:六十。 求七十二候:各置中节大、小余命之,为初候;以候策加之为次候;又加之为 末候。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mpanel(1); 求六十四卦:各置中气大、小余命之,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辟卦用 事日;又加之,得诸侯内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之,得十有二节之初诸侯外卦用事 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复以卦策加之,得卿卦用事日。各命己卯,算外, 即得所求日辰。 求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节大、小余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 日。以土王策减四季中气大、小余,即其季土始用事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 所求日辰。 七十二候及卦目与前历同。 求中气去经朔:置天正闰余,以月闰累加之,满日法为闰日,不满为余,即其 月中气去经朔日算。因求卦候者,各以卦、候策依次累加减之,中气前减,中气后 加。 各得其月卦、候去经朔日算。 求发敛加时:置所求小余,倍之,如辰法而一为辰数,不满,五因之,如刻法 而一为刻,不尽为分。命辰数起子正,算外,即各得加时所在辰、刻及分。如半辰 数,即命起子初。 步日躔 周天分:二亿一千三百一万八千一十七。 岁差:七千九百三十七。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五、秒七十二。 象限:九十一、约分三十一、秒九。 乘法:一百一十九。 除法:一千八百一十一。 秒法:一百。 求每日盈缩分先后数:置所求盈缩分,以乘法乘之,如除法而一,为其气中平 率;与后气中平率相减,为合差;半合差,加减其气中平率,为初、末泛率。至后 加为初、减为末,分后减为初、加为末。 又以乘法乘合差,如除法而一,为日 差;半日差,加减初、末泛率,为初、末定率。至后减初加末,分后加初减末。 以日差累加减其气初定率,为每日盈缩分;至后减,分后加。 各以每日盈缩 分加减气下先后数。冬至后,积盈为先,在缩减之;夏至后,积缩为后,在盈减之。 其分、至前一气,无后气相减,皆因前气合差为其气合差。余依前术,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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