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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卷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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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条,设三奏之令。唐撰律令,一准乎礼, 以为出入。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律所不载者,则听之于敕。故时轻时重,无一 是之归。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 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 始,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后屡诏厘正, 至三十年,始申画一之制,所以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 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而后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举大纲,不 足以尽情伪之变,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初诏内外风宪官, 以讲读律令一条,考校有司。其不能晓晰者,罚有差。庶几人知律意。因循日久, 视为具文。由此奸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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