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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卷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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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诈伪 诸主谋伪造符宝,及受财铸造者,皆处死。同情转募工匠,及受募刻字者,杖 一百七。伪造制敕者,与符宝同。诸妄增减制书者,处死。诸近侍官辄诈传上旨者, 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处死。若伪造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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