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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卷 志第六 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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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六 历三 ○授时历经上 步气朔第一 至元十八年岁次辛巳为元。上考往古,下验将来,皆距立元为算。周岁消长, 百年各一,其诸应等数,随时推测,不用为元。 日周,一万。 岁实,三百六十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通余,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实,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 通闰,十万八千七百五十三分八十四秒。 岁周,三百六十五日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策,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 气策,十五日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 望策,十四日七千六百五十二分九十六秒半。 弦策,七日三千八百二十六分四十八秒少。 气应,五十五万六百分。 闰应,二十万一千八百五十分。 没限,七千八百一十五分六十二秒半。 气盈,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 朔虚,四千六百九十四分七秒。 旬周,六十万。 纪法,六十。 推天正冬至 置所求距算,以岁实上推往古,每百年长一;下算将来,每百年消一。 乘 之,为中积。加气应,为通积。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日周约之为日,不满为分。 其日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日辰及分。如上考者,以气应减中积,满旬周, 去之;不尽,以减旬周。余同上。 mpanel(1); 求次气 置天正冬至日分,以气策累加之,其日满纪法,去之,外命如前,各得次气日 辰及分秒。 推天正经朔 置中积,加闰应,为闰积。满朔实,去之不尽,为闰余,以减通积,为朔积。 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日周约之,为日,不满为分,即所求天正经朔日及分秒。 上考者,以闰应减中积,满朔实,去之不尽,以减朔实,为闰余。以日周约之为日, 不满为分,以减冬至日及分,不及减者,加纪法减之,命如上。 求弦望及次朔 置天正经朔日及分秒,以弦策累加之,其日满纪法,去之,各得弦望及次朔日 及分秒。 推没日 置有没之气分秒,如没限已上为有没之气。 以十五乘之,用减气策,余满 气盈而一,为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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