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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卷 本纪第二十一 成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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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纪第二十一 成宗四 七年春正月戊戌,太阴犯昴。甲辰,太阴犯轩辕。丙午,定诸改补钞罪例,为 首者杖一百有七,从者减二等;再犯,从者杖与首同,为首者流。己酉,以岁不登, 禁河北、甘肃、陕西等郡酿酒。益都诸处牧马之地为民所垦者,亩输租一斗太重, 减为四升。弛饥荒所在山泽河泊之禁一年,赈那海贫乏户米八千石。壬子,罢归德 府括田。乙卯,诏凡为匿名书,辞语重者诛之,轻者流配,首告人赏钞有差,皆籍 没其妻子充赏。命御史台、宗正府委官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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