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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志第十四  五行二 灾火草妖羽虫孽羊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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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志第十四 五行二 灾火草妖羽虫孽羊祸   五行传曰:“弃法律,[一]逐功臣,[二]杀太子,[三]以妾为妻,[四]则火不炎 上。”[五]谓火失其性而为灾也。又曰:“视之不明,是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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