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书签
第四章 第 5 节 起诉书
<< 上一章节 下一章节 >>
第 五 节 起诉书 原告:刘晓庆,女,口口岁,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 地址:朝阳区酒仙桥流量计厂宿舍。 电话:四七三三八六 代理人:李绊,西城法律顾问处律师。杨曼铃,本市公民。 被告:陈国军,男,三十五岁,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 住址:朝阳区酒仙桥流量计厂宿舍。 电话:四七三三八六 案由:离婚。 我与陈国军一九八二年相识,一九八六年结婚,婚前后感情尚可。后发现两人性格不 合,双方观念、思想、志趣差异很大,被告脾气日益暴躁。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 盾、口角,严重妨碍双方感情。近来,被告发展到对我进行打骂、威胁的程度,造成双方 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诉讼请求,1.判令我和陈国军离婚。2.现有两套住房,一人一套。3.共同财产按 法律分割。 起诉人:刘晓庆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日 扫描校对:黄金书屋 陈艳小姐

Search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