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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地资源的掠夺(1)
台湾地区在地形上呈一叶片状,其中山地占据了面积的大部分。台湾的山地蕴
藏着丰富的资源,有矿藏、森林、林业副产品、动物等等,砂金、煤炭、樟脑、林
木及早期的鹿和鹿产品都是台湾名闻遐迩的特产。到了近代,山地资源也是日本殖
民者侵据台湾的动因之一。台湾殖民总督府首任民政局长水野遵就曾说过: “
(台湾)樟脑之制造、山林之经营、林野之开垦、农产之增殖、矿山之开发,对内
地人(按指日本人)之移居,无一不与蕃地有关。台湾将来之事业尽在蕃地。”
藤井志津枝:《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理蕃政策》,文英堂,台北,1997,第7 页。
因此,对山地资源的掠夺是日本在台殖民统治的重要内容。
首先,日本殖民者从法律上否定了台湾原住民对居住地及部落土地的所有权。
1895年10月颁布的《官有林野及樟脑制造业取缔规则》第一条规定:“无官方证据
及山林原野之地契,算为官地。”第二条规定:“台湾交接以前,除有清国政府之
允准执照者外,一概不准民人采伐官地之树木及开垦官地。” 人们指出,原本就
没有自己的文字的原住民哪里能够提出有利于自身的所谓证据,此一法令无异于宣
告台湾原住民丧失了其祖辈相传的土地,台湾的山地一夜间被剥夺成了日本殖民者
的囊中之物,山地资源即可因其为国有而随意开发了。瓦历斯・诺干、余光弘:《
台湾原住民史――泰雅族史篇》,“国史馆”台湾文献馆编印,南投,2002,第151
页。
其次,日据初期台湾殖民地财政的窘境迫使总督府加紧山地开发的步伐。众所
周知,台湾殖民地财政在占领初期需要日本国内的大量补助,1896年国库补助金694
万元,占台湾岁收入的71?9%;1897年虽颁布实施《台湾总督府特别会计法》预定
在1909年起摆脱对日本国内的依赖,但在此之前必须有新的财源以资补充。在当时
除了制定鸦片专卖法以增加收入外,对山地资源的开发也是重点之一。据统计,清
末台湾的樟脑出口即仅次于茶叶位居第二位,每年得自樟脑和脑油税的收入就有30
万~40万元多,再加上其他的山地产业收入,预计可达150 万元左右,这对台湾财
政的贡献将是巨大的。藤井志津枝,上揭书,第91页。
第三,台湾是个森林茂密的岛屿,木材蓄积量较大,但在台湾的早期历史上,
其房屋、道路、桥梁及各类建筑的木材却大都来自大陆特别是福建。福建山区的木
材一路沿闽江顺流而下,至福州南台一带,一路由九龙江至厦门,再分别转由海船
运载赴台。木材是福建仅次于茶叶的出口产品,而对台出口占其大宗;据统计,对
台贸易额曾达300 万元。林仁川:《福建对外贸易与海关史》,鹭江出版社,厦门,
1991,第330 页。为减少对福建木材进口依赖所造成的负担,同时开发台湾本地的
木材资源,以敷日益增大的建设用木材需求,殖民当局也不能不加速山地的开拓进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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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管辖原住民的机构同时也就是开发山地资源的机关,
譬如说抚垦署的分内事就是以下四件:一、处理“蕃人”;二、樟脑制造;三、开
发森林;四、移殖日本人。藤井志津枝:《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理蕃政策》,文英
堂,台北,1997,第33页。台湾总督府在实施了鸦片、食盐专卖后,紧接着就落实
了樟脑的专卖,1906年6 月,颁布《台湾总督府樟脑局官制》下设樟脑局,负责樟
脑和脑油的收购、买卖、检查及制造等。同时发布《台湾樟脑及樟脑油专卖规则》、
《台湾樟脑及樟脑油制造规则》。依据规定,在台从事樟脑及樟脑油的业者,必须
向总督府递交契约申明制造数量和期限,依总督府所订价格把产品卖给樟脑局,不
得另行贩卖转让或做它用,违反者可处罚款、没收、停业、取消等惩罚。台湾历史
上樟脑业均掌控在外商的手中,实施樟脑专卖后,驱逐了外商的势力,日本人得以
全面掌握台湾山地最大的资源樟脑业,一些日本垄断资本也乘机深入山地,获取了
丰厚的利益,如铃木、池田及三井等。根据松田的统计数字,1897年台湾出产樟脑
700 万斤,加上日本国内出产的200 万斤(其中150 万斤为从台湾进口的300 万斤
粗制樟脑再制造而成的精制樟脑),共输出了900 万斤,曾造成世界市场价格的剧
烈波动,由此可见台湾樟脑的影响力。藤井志津枝:《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理蕃政
策》,文英堂,台北,1997,第103 页。樟脑的制造和销售由神户樟脑精制合资会
社等八大会社组成的托拉斯组织――日本樟脑株式会社台北分社统揽,对外输出方
面自 1909 年起由三井物产会社经营,1918年后改由日本樟脑株式会社接办,输出
日本内地则由专卖局自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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