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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保甲制度的复活(2)
在台湾的保甲制度中,保正的职责为:洪秋芬:《日治初期葫芦墩区保甲实施
的情形及保正角色的探讨(1895~1909)》,“中研院”《近代史所研究集刊》第
34期。
(1 )监督甲长的职务,将甲长所报告之事件报告警察官。
(2 )教训善导保内之住民,使其无有不良行为。
(3 )协助警察官吏搜查及逮捕犯罪者。
(4 )处分违反规约者。
(5 )有关规约上之褒赏救恤者。
(6 )有关过怠金的征收及处理。
(7 )有关经费的收支及预算决算及赋课征收。
(8 )当确认户口上有异动或是从保甲内收到申报时,得向警察官吏报告。
(9 )当确认是犯罪者、行为怪异者或是有疑为传染病患者时,应迅速向警察
官吏报告。
甲长的职务为:
(1 )协助保正的职务。
(2 )调查甲内之户口,管束甲内之出入。
(3 )协助警察官吏及保正,搜查及逮捕犯罪者。
(4 )警戒甲内之住民,不得有不良行为。
(5 )当确认户口上有异动或是从甲内收到申报时,得向保正报告。
(6 )当确认是犯罪者、行为怪异者,或是有被疑为是传染病患者时,应迅速
向保正申报。
日本殖民者利用保甲制度控制台湾乡村社会的具体事例,张丽俊的《水竹居主
人日记》为人们提供了直接明了的图像,如1908年1 月2 日保正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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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役场,诸保正亦俱至,支厅长城与熊,警部补青柳,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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