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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看台湾 不为贤者讳,却为汉族讳 我编著的《二二八研究》、《二二八研究续集》、《二二八研究三集》出书之 日,林浊水和黄美英为了买书,到我这边来。浊水老弟几年不来往了,上次来往还 是他在党外做编辑时代;现在已是新潮流系大员了,并且是民进党第三届中央评议 委员了。 聊天时谈到吴凤,浊水老弟侃侃而谈他怎么一手策划拆毁吴凤铜像的事,对这 一“倒吴”行动,他颇为自得。隔着办公桌,我笑着向这位小老弟和小妹妹朗诵我 在铜像被毁第二天所写的一段文字:“吴凤故事本是人类中罕有的伟大动人故事, 纵与史实小有出入,也不该引起高山族的自卑感,因为他们已经不再杀人;更不该 引起台湾人的政治作用,因为吴凤根本就是台湾人。但在无知与褊狭的盲动下,却 有人刻意要摧毁吴凤,并从铜像开始。他们不知道,所毁有甚于铜像者,是他们毁 掉了历史与正义,他们毁掉了台湾人史无前例的一个义人,和永不再有的伟大动人 故事。”朗诵完了,我告诉他们:如今有人口口声声根据《台湾通史》,但若说吴 凤“杀身成仁”,是日本人和国民党制造的神话,这种人,显然是不真读《台湾通 史》的,因为《台湾通史》明明指吴凤是为汉族“杀身成仁”的,一个人为他本族 “杀身成仁”,还不伟大吗?立个铜像值得拆毁吗?至于吴凤对异族,我也看不出 来有什么不对,请异族不要猎人头,这是与人为善啊!这是人道主义啊!这种人的 铜像,也要拆毁,这是干什么啊? 浊水老弟不否认“倒吴”计划是他们的政治目的,在三月五日出刊的《新潮流》 第二期中,他没有就吴凤真伪问题横生笔墨,但他写道:“中国视野为什么不可以 ‘以台人治台’呢?汪公纪说:因为‘台人恒自视为异族’!”“当我人为俞国华 最近把国民党来台统治说成满清人关,而张口结舌时,如果也回头看看近五十年前 江公纪给陈仪的信,就该明白台湾人、中国人是两个异族的立场,在‘中国视野’ 中原是源远流长的!”“中国视野既然如此的血脉相连,我们也才骇然于贤者李敖 说台湾人民追究陈仪的血债是‘恩将仇报’的话,和专制王朝老管家俞国华令人毛 骨悚然的‘满人人关杀汉人不必道歉’的说法是何等相亲,甚至是更令人惶惑了!” 浊水老弟这此“惶惑”,我看来看去,觉得实乃自怜使然。汪公纪所说“台人 恒自视为异族”,是指台湾人自己这样自视,他只是综合此一印象转述而已,他汪 公纪自己并没这么说;至于汉人俞国华的满人杀汉人论,其重点似在强调改朝换代 时的杀乃当然,重点不在谁满谁汉,历史上人关杀人者,汉人还不愁不考前三名吗? 我在这里,并无意替这些国民党老官僚个个澄清什么,我只是澄清文路与史实而已。 浊水老弟在“中国视野”上把“贤者李敖”跟这些国民党老官僚等量齐观,他不为 者讳,我欣赏他的质直。但我要反问一下,究竟“中国视野”,又有什么大逆不道? 台湾人的祖先郑成功,是我最佩服的英雄好汉,他在“满人人关”,不甘于“汉人” 陵夷,因而占此山川,“做遗民世界”以谋重返中原,这种“中国视野”,当年留 在大陆的汉人,都望尘莫及的。降至吴凤时代,台湾已是中国的一部分,他是典型 的汉族,生在台湾、长在台湾,也是今天标准的台湾人,他为台湾人而死,今天的 台湾人却煽动异族来掀他的铜像,可见这种视野,连台湾人视野都不及格,而是异 族视野耳!当然台湾人是不自视为异族的,但是伐同党异如此、对吴凤忘恩负义如 此,陈仪又算老几啊!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给我的台湾人朋友 从历史上和地理上,观察任何岛国,都会发现它有异于大陆国家的一些特色。 特色中最突出的,就是岛国中民长的人,他们往往有一定比例的“岛国的褊狭之见” (insular prejudice)。这种褊狭之见,大陆国家也不是没有,汉朝时候,中国西 南地区有夜郎国,他们的国王见到汉朝使者,开口就夷然曰:“汉孰与我大?” (“汉朝的国土跟我的国土比起来,哪个大?”)当时的夜郎国,范围包括今天四 川南部、云南东北、贵州西北,比许多岛国大多了,本钱也比许多岛国十足,但终 未免于“夜郎自大”之讥者,原因就在它不知别人之大和自己之小,它的看法是褊 狭的,在博大的眼光观照下,褊狭是一种病。这种病,身在其中的人,往往不会觉 得。不但不觉得,反倒常常因为别人指出病情而愤怒,高叫别人对它缺乏认同感。 这种小家子气,正好为这种褊狭,提供了新的活证。 mpanel(1); 有“岛国的偏狭之见”的人,并非不可救药。英国就是岛国出身,但它能用博 大的眼光,观照自己,它有健康的成长历程。在这种历程里,它以大陆国家的雄风 豪情,搞“海陆大餐”。最后,英国虽是岛国,却非常四海,它变得比大陆国家还 大陆。 比起英国来,其他岛国的成长,就多有问题,其中日本是最要命的。日本人凡 事“日本第一”,本领和能力,举世左袒;但在小家子气上,举世也无出其右。日 本人是“岛国的褊狭之见”下的最大病号,这一病情,有博大眼光的世人,人人皆 知,只是日本人不自知,因而自误误人,至今未已。 台湾本来是一种“陆沉感”的产物,这由郑成功首开其端,可以得见。但是神 州陆沉之痛,并没使郑成功失掉雄风豪情,而去专求没出息的独立,郑成功只是把 此一山川,辟做“造民世界”而已,他的目标绝非坐视陆沉,而是要有以重光。郑 成功死后,清朝接替了明朝的香火,甲午之战,台湾割给日本,从陆沉又变成了岛 沉,问题愈发复杂。台湾人在日本人统治下,饱受“岛国的寞褊狭之见”,历五十 年;接着是国民党又来加工再造,历四十年。前后九十年的折腾,使台湾人的“岛 国的褊狭之见”,更形扭曲。这种扭曲。由今天台湾人在国民党统治下见解混乱、 手足失措、人格分裂等现象上,已经看得一清二楚。台湾人的前途,如果有的话, 必须有赖于高明之士的觉悟,和由这种觉悟带动起来的巨浪与新潮。 我从十四岁到台湾,三十六年来,认识台湾人无算,能够超出“岛国的偏狭之 见”的台湾人,也结交不少,这种台湾人一旦脱颖而出,他们比来台湾的外省人高 明,自不消说。这些朋友中,林永丰医生兼具博学、诚恳、乐善、勇敢等多方面的 美德,如今他能从“良医”转向“良相”的路,这种觉悟,是很动人的。十六世纪 缪瑞尔(Gabriel Meurier)说:“良医之良,在能自医。”(He's a good docto r who can cure himself.)林永丰医生自医之未足,又想“良相住国”,帮助同 胞同登彼岸、共渡迷津,这是更动人的发展,值得我们最大的注视、最响的掌声。 现值他的新著出版,他要我写一点话,乃发悦耳之音、成逆耳之言,给我的台湾人 朋友。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记]林永丰的新著名《二二八医界再出版》,即将出版。 选翁金珠的道德意义 在日本人统治下,台湾人是亡国奴;在国民党统治下,台湾人是民国奴。 虽然做亡国奴,日本人还给了台湾人办报的自由、结社的自由、成立新党的自 由。……可是,当了民国奴以后,国民党连这点自由也给收回了。――做民国奴还 不如做亡国奴! 做亡国奴时候,台湾有“戆人歌”流传,歌里说:“第一戆――选举兼运动”, 意思是说:虽然日本人也搞什么选举,但是好人还是常落选的。因此,好人去竞选, 就未免有点“戆”。 做民国奴以后,国民党不准台湾人搞选举(不准选总统、不准选省主席、不准 选院辖市台北、高雄市长),只准台湾搞小选举(选个县太爷、省议员之类),等 于鸡肉给吃了,丢下鸡骨头给你抢。在小选举中,还做尽手脚,不让好人当选。所 以,好人去竞选,还是常落选的、还是未免有点“戆”。岂止有点“戆”,简直更 “戆”。因为国民党要用“选罢法”“戒严法”等整人,――民国奴去竞选,要比 亡国奴多付代价! 虽然如此,总得有好人出来,好人绝不沉默! 刘峰松是好人,他绝不沉默。五年前他参加竞选,国民党抓走了他,判他三年 六个月。在坐牢期间,他的太太――又一个好人――翁金珠“代夫出征”,又竞选。 现在刘峰松出狱了,国民党依非法的法律,剥夺他登记参选的自由,前金珠再一次 走上前台,――这对可爱可敬的小夫妻,他们绝不灰心,他们又来了! 他们又来了!但他们是多么不同:别人虚伪,他们真实;别人奸诈,他们诚恳; 别人是政客,他们不是;别人骗选民,他们不骗;别人一人两副面孔,他们两人只 有一张。 在大同小异的候选人中,这对可爱可敬的小夫妻,他们是那样出类拔苹、那样 有特色,在肮脏的政治中,他们坚持理想主义,出淤泥而不染,他们的道德是最高 的,他们想用参选来标榜、来示范、来教化苍生。第一次失败了,第二次失败了, 第三次又来了,他们可真有点“戆”。 好人有点“戆”,岂不感动人吗?“天公疼戆人”,我们也疼戆人,让我们替 天行道,把票投给他!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别为盗贼上条陈! 五月二十九日《政治家》上有“读友来函”,说:《中国论坛》这一期(五月 二十五日出版)刊载了康宁祥参加该刊所举办的座谈会纪录,对国民党新内阁,康 宁祥‘很认真的’提出了对内、对外、财经和文教等四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古 今中外的在野者,对于执政当局表现出的态势,除了丑化、批斗之外,就是挑衅与 警告。能够这样的提供中肯剀切的建议,真是不可多得啊!”我读了这一投书,总 觉得这位读者在立言基点上,就发生了根本错误。 “古今中外的在野者”对“执政当局”是哪种态度,其实要看“执政当局”本 身是那种态度。如果这种当局根本是不可与言的,那么同它说话,就统统是废话。 国民党是一个不可与言的集团,我们对它的警告也好、劝告也好,它都是不可能改 变的,改变就不是国民党了。大家以为舆论可以影响国民党,这完全错误,国民党 根本不看你的,也不听你的,国民党的压力团体在美国在议院、众议院,根本不在 台湾。以为国民党听人劝的人,完全高估了自己,国民党哪里会采纳民意?(它若 肯采纳民意,也不会丢了大陆,给赶到台湾来了。)国民党的民意管道绝不来自舆 论,甚至也不来自他们自己包办的舆论,他们的管道完全来自贴身那几个宦竖意见 而已。我承认国民党不能改变,我写文章的目的也绝不是要国民党改变,而是让我 们知道国民党怎么错,我们不要这样子再错。你国民党也不要以为你干的坏事别人 不知道,我们给你写出来,给你遗臭万年。 认为国民党可以听人劝而整天恭恭敬敬提出“问题和建议”的人,根本是一厢 情愿的糊涂人,也是自失在野者立场的人(至于说“提供中肯剀切的建议”志在博 得国民党的青睐,是另一回事)。我们不要相信他们,我们要卑视他们,因为他们 有失在野者的骨气,丢了在野者的脸,也弄拧了自己的尊严。向“执政当局”提建 议,根本是一种落伍的套子,这种套子是古人上万言书的翻版。但纵使上万言书, 也得看看对象,如果对象“望之不似人君”,则在传统说法,这不是上万言书,而 是“为盗贼上条陈”。“为盗贼上条陈”,是任何有志气的古人所不屑为的。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 民进党员怎样给人民看得起 三月十三日《中国时报》上,登出由民进党中央常务委员康宁样“进行安排”, “主动求见”国民党行政院长俞国华的事,这是一种民进党员很失礼的政治行为, 很令我们看不起。不料在“主动求见”后,他们还招待了记者,《中国时报》描写 说:“在与行政院长俞国华进行面对面的谈话后,民进党人士昨日洋溢着兴奋之情, 畅谈着与俞揆见面四十分钟的种种细节,其兴致之高昂,使得整个记者会上,同时 也感受到发请他们身上的快意。”这也是很失体的政治行为,也很令我们看不起。 记得段海光先生有一次向我感慨说:很多在野人士整天反对国民党的大员,但是却 老是请求大员接见召见,见过以后,引为殊荣,津津乐道,这真是在野人士的羞耻。 海光先生的感慨,我至今难忘。 也许是为了平衡一下这种“主动求见”的失体,三月十一日的亲康系《自立晚 报》上,登出所谓《‘阮是开拓者,不是憨奴才’――康宁祥等为地方自治法制化 致俞院长书》,其中有一段话令我惊异,这段话是: 国民党口口声声要“以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然而三民主义中很重要的地方自 治的内涵,都不能在台湾岛上实现,那么,说要统一中国,不是大笑话吗?乍看起 来,这段话没有什么不妥,但是,我们忍不住要问:“国民党口口声声要‘以三民 主义统一中国”’的笑话,难道只是国民党自己干的?难道做这样指摘的康宁祥自 己,毫未参与么? 我是绝不健忘的人,不健忘的人只要一拿出证据,一切真相便可大白。国民党 搞“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笑话”,起源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成立的 “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当时成立推行委员会,主任委员是何应钦,委员九 十人人,其中康宁祥之名,赫然在焉!这一证据,不但见于当时各报,且见于该同 盟正式出版的“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简介”第七页,由此可证“以三民主义统 一中国”,固然“国民党口口声声要”;而民进党的中常委康宁祥者,亦未尝不口 口声声要。七年后摇身一变,把“笑话”全部栽在国民党头上,这种政治道德,是 失体的。 一起作恶,然后自己脱身,把罪过全部归给别人或同党,这种政治道德,本是 国民党员陶百川、徐复观之流的惯技,是我们看不起的。民进党若想跟国民党不一 样,首先要建立不失体的政治道德,揭发真相,谴责那种跟国民党一起搞“笑话” 的人,这样人民才看得起民进党。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六日 弟子多变,吾不欲观之矣! 自从康宁祥推出《八十年代评论》批李专号后,我表示:由于他们动员了三十 一页篇幅来施放气体,对做清洁工作的我说来,要想迎头痛击,势必分门别类,逐 一解决之。在分门别类之下,我先写《打康宁样算账!》解决了“段宏俊问题”; 又写《谁假托了魏廷朝的话?》解决了“魏廷朝问题”。分别把康宁样他们造的谣, 一一拆穿。现在再写“冯沪祥问题”。 难道要我交出“小疯子”不成? 康宁祥推出的李筱峰,在《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中,有这些话: 虽然我不赞成陈水扁不顾党外整体化的个人英雄言行,但并非表示我反对他对 国民党的抗争行动。陈水扁、黄天福、李逸洋三人因蓬莱岛案被判刑一事,我个人 极表同情。早在“蓬案”初审判决后,我即写了一篇讽刺文章《孔子教诲冯沪祥》 以示声援(该文先是投给李敖的《万岁评论》,李敖不敢登,后来转投周清玉的 《关怀》,登于该志三十九期)。 这段话显然又话里有话,意在告诉人们:他李筱峰是英雄的,那李敖是胆小的, 因为“李敖不敢登“李筱峰的“讽刺文章”――《孔子教诲冯沪祥》云云。 李筱峰这篇文章,投给《万岁评论》,没有错,但是来稿之时,在署名“李筱 峰”三字上面,被李筱峰自己画上三条直线,把真名给作废了,而改写上“小疯子” 做为署名,这显然是一种不很妥当的行为。因为按《万岁评论》约定,“文责由各 著作人自负;版权为各著作人自有。”《万岁评论》并非登记有案的杂志,而是定 期出版的“李敖和朋友们”合著完成的一本书。试问如今李筱峰以“小疯子”署名 前来,文涉诽谤,兴起词讼,责任由谁来负?由李敖代负吗?《万岁评论》版权页 明说“文责由各著作人自负”,我李敖从不会用到“小疯子”这种水平的笔名,也 写不出《孔子教诲冯沪祥》这种水平的文体,当然要代负责也无从负起;由“小疯 子”负责吗?那么“小疯子”是谁呢?一旦冯沪祥告起人来,难道要我交出“小疯 子”不成? 所以,文章不登,并非谁谁不敢登,而是谁谁不肯署真名以表示他愿意为自己 的文章直接负责任。过去胡适之先生办《独立评论》,期勉自己和朋友们的信条之 一是文章要署名,为自己的白纸黑字负责,不要问躲,大丈夫下笔立言,敢做敢当, 不当如是乎? 恐怕还得感谢李敖罢?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李筱峰写信来,明白表示: 那篇文字不用,也好。对于我这个写一手“很烂的半吊子文言文”的作者,实 在也该给予一下“退稿”和惩罚。一笑! 可见不登《孔子教诲冯沪祥》一事,李筱峰自己明知原因在他自己,如今退而 有后言,反说“李敖不敢登”云云,这种作风,问心安乎? 李筱峰应该知道,只要他肯站出来,用真名发表文章肯负责任,纵使事涉李敖, 我都无不玉成。例如李筱峰这次文章中说:“一九八一年元月,我将数年来发表在 报章杂志上的政论文章,集结成帙,交由四季出版社出社,书名叫《恐龙的传人》。 李筱峰这里还漏了一本书,就是四月出版的《叛徒的告自》。这两本书,实际上, 都是四季出版社在得知“作者是李先生(李敖)的朋友”印象后,赔钱为他出版的; 又如一九八三年五月他写《向李敖帝国主义质疑》,前进杂志社先转来给我看,说 是批评我的,问我有何意见、要不要发表,我看都没看,就转话回去:“当然要发 表!我在给王杰的信里,早就声明‘我说我要有批评党外的自由,你们不得重蹈深 耕那次不准我批评的覆辙。当然我也欢迎你们登批评我的文字,我绝不生气,绝对 有度量接受或示范。’所以,任何人写批评我的文字,都该发表。何况是朋友李筱 写的呢?”就这样的,李筱峰的文章,才得在前进发表。这两件事,都使李筱峰的 文章得以不被封杀,李筱峰扪心自问,恐怕还得感谢李敖罢?我李敖是提倡言论自 由的人,我在《文星》,登出最多的,就是骂李敖的文章,这种风度与气度,李筱 峰也该知道吧? “骗了您一餐‘白吃的午餐’” 谈到感谢,有件事也顺便一提。据曾心仪透露:她出版的《台湾一九四七―― 二二八事件回忆集》,事实上是李筱峰的杰作,李筱峰不肯用真名,才由曾心仪出 面负责,再加上另一本《二月杜鹃红――林宅血案六周年纪念集》,李筱峰帮了忙, 曾心仪在收到发行商七万元远期支票时,就准备在贴现后,分一半给李筱峰。无奈 远期支票苦于不知打何方善士贴现。正巧二月二十七日李筱峰。史为鉴约曾心仪找 李敖投资办杂志,跟李敖见面,李敖得知了远期支票的事,就主动无息代为贴现七 万元。她一直很感谢李敖。 记得二月二十七日那天会面,还有刘峰松参加。李筱峰、史为鉴表示由我出资 挂牌,办一本史学杂志。我说由我出资挂牌都没问题,但这种专门性的杂志,销路 堪虑,若长期滞销,实在赔不起,盼能提出细部计划。李筱峰面露失望之色,但同 意尽快提出计划。不料几天以后,我却收到这样的信: 敖之先生: 有关杂志之事,经过深思冥索,再三考量之后,我益觉信心缺缺,因此,拟打 消原先的念头,等以后条件许可再说。骗了您一餐“白吃的午餐”,真真不好意思 也! 祝 好! 筱峰 敬上 一九八六年三月七 我当然不在乎谁“骗”了我的午餐,我只是对李筱峰的“深思冥索,再三考量”, 有点不可理解而已。 “特立独行的当代大文豪” 如今,“白吃的午餐”事后不过一年多,李筱峰“深思冥索,再三考量”的历 程,又随着他荣膺康系大将面对我倒戈相向起来,半年前受宠办杂志,若惊如彼; 半年后受辱遭批斗,若惊如此,两相对照,我真忍不住好笑。我还是我,可是李筱 峰却如此多变。李筱峰这次文章中说: ……一些自命“激进”的青年,却逃不过李敖的思想陷阱和文字障,常被李敖 牵着鼻子团团转,“吃不了两天的斋,就想登西天”,……唯“先知”之命是从、 唯“先知”之马首是瞻、唯先知之马屁是拍?其实,先知,先知,先个屁知! 我想,“一些自命‘激进’的青年”,看了这些谴责,就可能有点不服气,因 为,对照起李筱峰的另一段话,他们会哑然失笑。一九八二年四月,李筱峰在《关 怀》杂志第四期《灿烂的星辰》中,就有过这样的白纸黑字: “文化太保”李敖出生于一九三五年的今天(四月二十五日)。这位特立独行 的当代大文豪,提起笔来六亲不认,亦狂亦侠,但颇不温文。他喜欢挖中国传统文 化的烂根,喜欢扒社会上、政治上的大使,因此得罪了不少人,最后从一个“大作 家”变成一个“大坐牢家”。据他说,他的才华不是‘天生”的,而是“妈妈生” 的。其实,他的才华不是最可贵;真正可贵的是,在他那带有“毒钩”的笔锋之上, 蕴藏着无限丰沛的感情――对社会人间一种大慈大悲的感情。这种感倩,不是一般 抱持道德教条的人所能感受得到的。 试问,“一些自命‘激进’的青年”,看了这种李筱峰白纸黑字,他们会接受 他的谴责吗?他们会大怒,说真正唯“先知”如何如何者,应该别有其人吧?李敖 在他们笔下,还没这么被“想登西天”过吧? ※ ※ ※ ※ ※ 文章写到这里,还少一段收尾,就用“孔子教诲李筱峰”数语,权作收尾吧! 孔子曰: 吾之于人也,谁毁谁誉?如有所誉者,其有所试矣!筏峰也,贤乎哉?夫我则 不暇!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自来夫子多变,朱闻弟子多变者。弟子多变, 吾不欲现之矣! 一九八六年八月七日午 谁叫出了“先知” 靠国民党伪君子、核心分子陶百川介绍,进入淡江大学教书的李筱峰,在耿荣 水的《薪火》和康宁祥的《八十年代评论》上,发表《不知我者,谓我可求?》攻 击李敖说: ……李敖……自命“先知”。……一些自命“激进”的青年却逃不过李敖的思 想陷阱和文字障,常被李敖牵着鼻子团团转,“吃不了两天的斋,就想登西天”,…… 唯“先知”之命是从、唯“先知”之马首是瞻、惟先知之马屁是拍?其实,先知, 先知,先个屁知! 如果精于读书的话,“一些自命‘激进’的青年”,看了这些谴责,就可能有 点不服气,因为,对照起李筱峰的另一段话,他们会哑然失笑。一九八四年二月, 李筱峰在《台湾年代》杂志第三期《千万不可送我进“忠烈祠”》中,就有过这样 的白纸黑字: 自今未发以来,即抱弘扬民主、关心社会之宏愿,无时不以民主的信徒、公义 的子民自居,虽然读书遭退学、写书被查禁、求职受干扰、写信被偷看、电话道窃 听……但不敢稍懈其志。虽然国民党诬我为“阴谋偏激分子”,先知李敖指我“冒 党外之名,已经不再战斗”,但午夜梦回,扪心自问,仰天情地而无愧也! 这段白纸黑字证明了:真正在“李敖”头顶上加上“先知”光环的,原来不是 别人,就是李筱峰自己! 康宁祥的《八十年代评论》在扉页里说; 本书中,汇辑数篇谈及李敖的文章成一个小单元,虽然还没有对自命“先知” 的李敖的假面,予以最彻底而决绝的拆穿,但是,在李敖骂人“首都,首都,首个 屁都”之后,这几篇文章也应该可以给李敖一点礼尚往来,还他一屁了! 这里说李敖“自命”“先知”的话,也是顺着李筱峰文章指李敖“自命‘先知”’ 来的,但是,对照起原来“先知李敖”的结合乃出自李筱峰之口,试问“最彻底而 决绝的拆穿”了的,又是谁的“假面”呢? 《新约》福音里说:“耶路撒冷啊!耶路撒冷啊!你常杀害先知,又用石头打 死那奉差遣到你这里来的人。”――台北毕竟不是耶路撒冷,所以它不杀害先知, 它只是把先知给先恭后倨了,不用石头只用笔头、不用十字架只用屁,“台湾人” 真宽大啊!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他们不向“国民党法院”告人吗? 去年一月四日,我自诉蔡仁坚、林正杰、吴祥辉、汪梦湘四被告诽谤案,经台 北地方法院分为一九八六年自字第六十五号。由刑庭精股推事吴昭莹审理。不料推 事吴昭莹审理我这案子,问题不单在自“收案子日起”,长达一年一个月没有终结, 而在长达一年一个月的期间中,每庭必到的是我,竟和四分四三的被告,却一直没 见过面!而四分之一的被告(汪梦湘),也仅仅见过一次!换句话说,全部四个被 告,在四百天的审理期中,只有一个被告出庭!并且也只出过一天庭!其他三百九 十九天一律是“放空档”,试问这叫什么效率呢?――官司打了一年一个月,法官 和原官竟还见不到被告的面!这叫什么审理呢? 在今年二月二十三日,我写信给司法院长黄少谷,请他按“司法院暨所属各机 关人员奖惩案处理要点”第五项,将推事吴昭莹“酌予记过一次或两次”,并分别 惩处各级法院失于监督之人员,以符合他一月五日“以事实否定传言”的谈话;否 则的话,“案件久悬不决”一事,恐怕永远不是“传言”而是事实了! 我这封信可真灵!信发出去后不久,我就收到旧庭新开的传票,三月十三日开 庭,失职的推事吴昭莹不见了,换来了推事郑勤勇承接此案。 十三日开庭时候,被告到了四分之三,其中林正杰、蔡仁坚都首次出庭。林正 杰在庭上只能强词,不能夺理,因为他的每一个“理”,都被我用证据打了回票。 现在就以所谓“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他”为例,做一抽样。 林正杰在庭上,很不以为然的说,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他。我当庭就拿出一项 证据,证据是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的《自由日报》剪报,标题说“林正杰控两警 官,罪证不足不起诉”,内容是: 台北市议员当选人林正杰,控告前市警大安分局长陈礼中,及新生南路派出所 主管阮祥龙读职一案,台北地检处昨日侦查终结,以罪证不足处分不起诉。 此案系林正杰在去年的市议员选举活动期间,发现有两人潜入其办事处偷窃传 单,为其工作人员逮着,经送往新生南路派出所后,警方以罪证不足将两名被指为 窃嫌者释放。 林正杰在获悉此情后,认为警方有故意放人之嫌,因此向台北地检处控告新生 南路派出所主管阮祥龙,及前大安分局长陈和中涉嫌读职。 我拿着剪报问林正杰:“为什么你可以向‘国民党法院’告别人,我就不能向 ‘国民党法院’告你?为什么你告别人,法院就不是国民党的;我一告你,法院就 变成国民党的了?请你告诉我,你用的是什么标准?这就是党外的公道吗?” 林正杰无词以对,他当然无词以对。他“忘了”(?)他做过的事,可是我李 敖从来不忘! 我当庭指出,被告之一汪梦湘出身警总,林正杰的杂志竟联合江梦湘这种背景 的人来诬蔑李敖,这叫什么党外?(事实上,在整个的作业上,他们联合的还不止 来自警总这一路,还有情报局的一路呢!)林正杰所谓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人之说, 如果林正杰是纯种党外,我告他就算是第一次我告“党外”,但我在法院告人,从 国民党中常委、国民党立委、国民党大特务、国民党市议员、国民党教授等等,二 十多年下来,无一不告,党外如有良知与是非,恐怕给我立铜像还来不及呢!突出 说我告党外,是什么意思?难道说你们做了党外,就可以诽谤党外前辈吗?别人告 了你们,就是别人不对、别人破坏团结吗?你们诽谤前辈,一连四个月,又对在哪 里?又团结了谁?如果党外的良知与是非是这样子的标准,谁还敢做党外呢?做党 外还有什么意义呢? 以这阵子向“国民党法院”告人为例,事实上,我告林正杰,送状时间是一九 八六年一月四日;林正杰告陈礼中、阮祥龙,结案时间是同年同月的十四日,可见 向“国民党法院”告人,林正杰已着先鞭、后来居上了呢!在这阵子谁先向“国民 党法院”告人一点上,我同意林正杰比我还告得快,我真落伍了! 其实,林正杰这一对自己、对李敖向“国民党法院”告人的双重标准,并不是 他一个人的心态,他的“总编辑”吴祥辉也一样。在我告了他们不久,吴祥辉写文 章大肆宣传,指摘李敖 向国民党法院喊冤。(见《打人喊救人》一文) 并声言: 一、我(指吴祥辉自己)至少不会遇蠢到去请国民党法院当笔仗的裁判!(同 上) 二、国民党法院对党外人物所做的任何审判,都不具有公正的意义,不必重视。 (见《向日葵与梅花》一文) 信誓旦旦,嗓门不小。不料曾几何时,同一个吴祥辉居然联合朱高正,跑到他笔下 “国民党法院,告起李敖来了,这算不算“向国民党法院喊冤”呢?算不算“去请 国民党法院”“裁判”呢?算不算“重视”“不具有公正的意义”的“审判”呢? 我李敖真落伍了。无法解释,只好有待党外新贵去做不落伍的解释了。 朱高正、吴祥辉在“自诉状”中向“国民党法院”“谨状”说李敖 严重毁损自诉人之名誉,有触犯上引法条罪嫌,为此依法提起自诉,恳祈钧院 明鉴。 看到朱高正、吴祥辉这种“恳祈钧院明鉴”的表态,我笑着对自己说:这种对 “国民党法院”的必恭必敬,我李敖实在望尘莫及呢!当年徐复观、余纪忠就指摘 李敖老是一边打官司一边辱骂法院,我如此桀骛、如此不驯、如此有骁名,我的作 风,真落伍了! 对“国民党法院”的看法,我自有我的观点。二十一年前,在告徐复观、余纪 忠时候,我就说过: 我公开宣布“法院黑暗”却又不断在法院进行控告,则是事实。这一点,正反 证了我李敖的崇法务实。正因为法院黑暗,所以我才要不避艰险,“以身‘试’法”, 打它个明白。法院黑暗,正需要法院里头的人和法院外头的人,大家一齐努力,好 使黑暗化为光明。我李敖绝不因为法院黑暗就遗弃它,任它黑暗下去。这种精神, 不是很伟大吗? 二十一年前这些话,如今一以贯之,并无改变。我李敖从来不避忌“国民党法 院”,为的就是要“以身‘试’法,打它个明白”。鼓舞起或逼迫出法官的是非与 良知,使他们脱离党派色彩,公正判案。他们能脱离,我们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胜利; 他们不能脱离,我们可以留下历史上的证言。正反都堪一战,如此“试”法,不亦 宜乎?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四日 “加码法”诽谤 被告吴祥辉诽谤李敖的手法,除了“捏造法”和“活埋法”外,还有一种“加 码法”。 在辜振甫中国合成橡胶公司退股部分,被告吴祥辉在《前进》总号第―一七期 页六二连载时,是“一百多万元”;可是到了第二年出版《李敖死了》一书页一○ 三时,就硬给加了一百万,变成了“两百万元”了;但在写到李敖与辜振甫关系时, 在《前进》总号第一一七期页六四连载时,就又加了两百万元,变成了“四百万元” 了!――同样一个被告吴祥辉、同样一件事实,从一百万到两百万到四百万元;都 随他信口乱说,随意加码。 在所谓“侵占部分”,被告吴祥辉在《前进》总号第一一七期页六二里这样写: 萧孟能自诉李敖背信侵占一案,由于有力的证据未能提出,因此,部分事实未 被法院采信,但仅法院认定的侵占部分,就几达两百九十万之多(骨董书画未计)。 可是,到了第二年出版《李敖死了》一书页一○三时,就硬给加了一百万,就 这样写了: 萧孟能自诉李敖背信侵占一案,由于有力的证据未能提出,因此,部分事实未 被法院采信,但仅法院认定的侵占部分,就几达三百九十万之多(骨董书画未计)。 前后不过只差一年,同样一个被告吴祥辉、同样一件事实,从两百九十万到三 百九十万,都随他信口乱说,随意加码。 被告吴祥辉说这些数字是“法院认定的侵占部分”,但判决书只有一种,他却 能造出两种数字来!这种文字,只有智能不全的人才相信吧? 被告吴祥辉口口声声提到“法院认定”云云,但他为什么只提高等法院的错误 认定,而不提最后最高法院的正确认定?最高法院一九八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 号判决书指出: 前开公司股票二千五育股系信托转让与被上诉人(李敖),为上诉人(萧孟能) 所不争,该股票既信托转让与被上诉人,即属其所有,被上诉人自无侵占该股票股 款之可言,上诉人请求赔偿该股款一百万元及其法定利息部分,亦非有据,爰判决 驳回上诉人之诉。 可见高等法院的“法院认定”,早在四年前就被最高法院推翻了,被告吴祥辉 的资料未免太落伍了吧?在早就作废了的资料上再给一再加码,这样子的诽谤太不 对了吧?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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