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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文学的“失实”
文学创作是一种非常特殊非常个性化的精神劳动。文学的真实性问题,是不能
同科学论文、人物传记和新闻报道混为一谈的。文学作品中的人和事,虽然也来源
于生活,却是通过作家心灵的折射,通过独创的艺术手段表现出来的。因此,不能
要求刻板地模仿,照相式地反映。用一句西方名言来说:
“诗里的真实是一回事,哲学里的真实又是一回事。”(狄得罗语)也就是说,
文学作品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符合客观实际,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所谓“失实”问
题。
但是,我们民族心理素质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任何事物要求一点一划、
一钉一眼的丝毫不爽的求实。即使读文学作品,也不像西方读者那样着重于审美,
而是先要问一问:是否真有其人其事?从而对考证本事、探求原委抱着浓厚的兴趣。
在这种按图索骥的思想支配下,文学失实不失实的问题被提到难以想象的高度,以
致常常成为引起纠葛的公案。作家认为是真实的描写,而某些读者却认为是歪曲;
作家认为是合法的创作权利,而某些读者却又认为是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这种
认识上的差异,只有通过长期的沟通,才有可能逐步取得共识。
我认为,所谓文学的“失实”问题,有下列几种情况可资研究:
第一种:现实生活中确有其人,姓名相同,而事情却作了一百八十度的颠倒。
例如蔡伯喈原是东汉时期的一位文学家、书法家,平生以孝行闻,曾官左中郎将,
世称蔡中郎。但到了南宋,民间流传《赵贞女蔡二郎》戏文,竟附会成蔡伯喈上京
应试,高中状元,招赘入相府,贪恋功名富贵,竟背亲弃妇,长期不归,最后为暴
雷震死,成为一个不忠不孝不情不义的负心汉。
所以诗人陆放翁叹到:“死后是非谁管得,满村听唱蔡中郎。”如果蔡中郎地
下有知,对他蒙受不白之冤,是肯定要提出抗议的。
第二种:现实生活确有其人,姓名相同,但作家或者踵事增华,有所夸饰,或
者东拉西扯,张冠李戴,使事情出现某种程度的失真。例如《三国演义》中的人物,
基本上都按照陈寿《三国志》及裴松之注,加上民间传闻敷演而写成,但经过作者
的润色加工,有些人物离原型越来越远,“以致欲显刘备之长厚而似伪,状诸葛之
多智而近妖”(鲁迅语),什么草船借箭、借东风等等,都与事实相悖。有人说,
《三国演义》中所写的,七分是实,三分是虚,这是可信的。
第三种:作家选取某一人为模特儿,但在写作时改名换姓,含沙射影,有所讽
刺。例如《儒林外史》中的人物,十之八九都历历有其人。作者变换其姓名,但影
射痕迹极为明显。如马二先生是指当时的一位正白旗官学教习冯粹中,他是作者的
挚友。小说中对他的迂腐作风也语含讥讽,毫不留情。
第四种:作家塑造的艺术形象,并不专取一人做模特儿,而是“杂取种种人”,
成为一个混合型的共性,因此作家的讽刺揭露,刺痛了很多人,使很多人自动“对
号入座”。例如鲁迅的《阿Q 正传》发表时,“许多人都栗栗危惧,恐怕以后要骂
到他的头上”。当然,这种自我承认的“嫌疑犯”,就不能由作家来负责。鲁迅一
笑置之,不予理睬,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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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到,写历史人物的问题不太大,而涉及到同时代
人的,事情就要复杂得多;就文体而言,小说、戏曲或者不是同名同姓的稍可推托,
如果写的是传记文学、纪实小说、报告文学、大特写之类,而且是直书其姓名者就
更容易引起纠纷。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特别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
应当区别对待,分出不同的层次来。那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看法和做法是不对
的。
东西方的读者虽然对“写真实”的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但东西方大多数
严肃的作家都把“写真实”作为自己的使命。尽管艺术手法可以各显所能,艺术形
象可以虚构、夸张和变形,但事物的基本面貌基本倾向却一定要忠实于生活。更重
要的是,作家握着手中的笔,享受创作的权利,就一定要对人对己高度负责。谁如
果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泄私愤,报私仇,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诽谤陷害,那么
他首先丢失了作家的尊严和荣誉,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同时,对那些自认为受损害受侮辱的当事人来说,也要提高自己的心理承受能
力,认识一下文学创作的特殊规律,对于并不指名道姓、确指某人某事的所谓“失
实”问题,根本不必自寻烦恼,作茧自缚。唯有这样,才有利于作家无所顾忌,放
手去写,从而活跃文坛,繁荣创作。
《解放日报》1988 年8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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