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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努尔哈赤(1559―1626)(4) 太祖谕众汉官 天命七年正月,上御殿谕众汉官曰:“朕曾命尔等将归降之汉兵,皆遣还其本 土。尔等以为如果遣还,嗣后俘获敌兵何用,乃期期以为不可。但尔等往新城爱哈 之时,带领数万人,既不能充兵,又不愿工作,千百人中,亦未有一工作之人,岂 非因不遣还而生怨艾之故乎?河东人数万,尔等又受其财贿,不令治田。尔等以汉 人之事,不劳朕干预办理,让之尔等,尔等又不愿办理。朕办理之意,尔等又不依 从,坐致国事废弛,岂可长耶?或者尔等在河西商妥,不为朕充兵工作,而故意迟 误以愚朕邪?抚顺额驸西乌里,额驸身为朕婿,情同半子。诸贝勒之宅院,未尝积 有草料,而尔等之宅院所积草料,尽免赋税,夫草料其易见者也,至于金银衣物, 朕所赐者,何可数计。朕如是恩养,犹不知明白办事,以图报称,一味受贿,误国 殃民。朕责尔无益,而今以后,不复信尔汉人矣!” 《满洲秘档》 太祖谕诫贪枉 天命七年正月,上幸都司衙门,集诸贝勒大臣等而谕之曰:“自古以来,身为 人上,未有衣食俱足而忽败亡者。有之,其惟奢侈者乎!朕思人之祸患,非自外来, 实出于己。故朕小心翼翼,以邀天眷,不敢略有放失也。盖天作之君,君以下,有 王公大臣、差弁,既以各有所司,即属上天所命,自宜恪守其职,方为尽分。若旷 废职守,不知奋勉,只知贪人财,食人食,徇私曲庇,无所不为,乃如之人,诚为 害朕之巨盗,祸朕之厉鬼,朕必奉天命以杀之也。夫有元首必有股肱,如无庖人, 朕岂能躬自烹调乎?如无仆役,朕岂能躬自奔走乎?朕抚宇黎元,尤赖群臣之辅弼, 俾德无不周,恩无不及。汝等身受国恩,苟犹不知厌足,仍贪赃枉法,是获罪于天 也。天作之君,岂能容此恶人,而不秉公以罪之乎?向来我国征伐,所有俘获,虽 非全行释放,当杀者杀之,当罪者罪之。然其无罪之人,亦未尝妄加诛戮。今辽阳 之人,既已归顺,自应一视同仁,尔等何可任意需索财贿,以负朕子惠元元之意乎?” 《满洲秘档》 太祖训戒妇女骄纵 天命八年五月,上御八角殿,见集占部落之皇妹及郡主皆骄纵无度,故训之曰 :“天设国君将以统治全国,朕安可不仰体天心耶?仰体天心者何?劝善惩恶是也。 有功之诸贝勒,岂于我有仇雠乎?因其败政骄纵,执法以绳之,掌国秉政之诸贝勒, 犹不能枉法,尔等妇女若骄纵无度,可废法徇纵乎?披甲男子,俱亡于阵,其党不 败,死之以义。尔等居家妇女,违法败政,以图生活,尚何快于心哉!朕择贤而有 功之人以尔等妻之,岂令受制于尔等乎?其各敬谨柔顺,苟陵侮其夫,恣意骄纵, 恶莫大焉。譬如万物,皆依日光以遂其生,尔等亦依朕之光安其生,何骄纵为哉!” 复谓皇妹曰:“尔其以妇道善训诸女,若有违犯,后勿复进朕门。朕必罪之。”上 又曰:“昔日朕不乘肩舆,众福晋亦不乘也。寨桑古阿哥之母在时,不齿于我,来 我家?1宴时,曾乘肩舆而行,故作恶致罪而死。今撤尔格之妹、豪格之母,往其父 家时,乘拖床,经大阿哥及小阿哥门,直进我门,故因恶致罪,其夫弃而不齿。新 弟妇及子媳等,诸贝勒勿故辱之。尔弟妇子媳等,亦勿似日前自作罪孽之众福晋, 使贞节之人不齿也。” 《满洲秘档》 太祖教训诸公主 天命八年,太祖御八角殿训诸公主以妇道,毋陵侮其夫,恣意骄纵,违者罪之。 《郎潜纪闻二笔》卷2 太祖敷教明刑 mpanel(1); 太祖高皇帝自天命元年丙辰建元以后,益勤劳国政,靡闲昼夜。每五日一视朝, 焚香告天,宣读古来嘉言懿行,及成败兴废所由,训诫国人。以议政五大臣参决机 密,以理事十大臣分任庶务。国人有诉讼,先由理事大臣听断,仍告之议政大臣, 复加审问,然后言于诸贝勒。众议既定,犹恐或有冤抑,令讼者跪上前,更详问之, 明核是非。故臣下不敢欺隐,民情皆得上达,国内大治。盖敷教明刑,其难其慎, 早具帝者规模矣。 《郎潜纪闻二笔》卷15 太祖泣谕四贝勒 天命八年六月。上谕四贝勒曰:“汝贤,则无论何事,皆当执中宽以处众,俾 兄弟等观感皆生互相爱敬之心。汝乃独善其身,纵放诸兄而任为非分之行。汝欲为 帝乎?汝退朝时送汝诸兄,则诸兄之子弟必有以报汝,亦送汝于家矣。今汝不送兄, 而诸兄之子弟送汝,乃竟默然受之,所谓贤明者在是乎?德格类、济尔哈朗、岳托 谓汝过分,虽亦谗言,然可谓之贤乎?汝乃汝父之嫡妾所生,但以世系论之,宜眷 爱也。所谓汝之贤哲者在是乎?何其愚也!”乃向之大哭。 《满洲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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